本报讯(记者田珍祥)因行业协会行为涉嫌垄断,北京京深海鲜批发市场个体户娄某将北京市水产批发行业协会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北京市水产批发行业协会手册》中“奖罚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无效,停止组织会员达成变更和固定獐子岛扇贝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据悉,这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构成横向垄断协议的全国第一案。
娄某在庭审中诉称,自己与妻子在京深海鲜批发市场共同销售海鲜产品,主要经营大连“獐子岛扇贝”,后加入水产批发协会,2012年12月退出。水产批发协会利用市场中大部分商户为其会员的优势,多次组织会员以开会的形式集体讨论商品销售价格、销售方式、运输方式等问题,并组织准会员和会员达成垄断协议,通过统一收取货款,统一进货,统一销售,统一定价的方式,垄断市场中獐子岛扇贝进货渠道、销售价格,指定运输车辆并由其定价。另外,协会还禁止会员整件向市场中的非会员销售獐子岛扇贝。并规定如果会员不按协会定价销售或不按协会规则办,轻则罚款,重则停止供货。娄某称其自退出水产批发行业协会后,至今都无法正常进货并销售獐子岛扇贝,导致大量的客户流失。
娄某认为,水产批发协会组织会员达成的固定和变更“獐子岛扇贝”销售价格的协议构成固定和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实施了一系列的垄断民事侵权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其颁发的行业协会手册中体现上述协议内容的规定也构成垄断,应确认无效,请求判令协会立即停止垄断行为,并给予经济赔偿。
《北京市水产批发行业协会手册》“奖罚规定”部分第一条规定:禁止会员不正当竞争,不按协会规定的销售价格折价销售扇贝的,经督察发现,一次罚款一万元,奖励给举报者5000元;第二条规定:有会员所在的市场,禁止其他会员向非会员销售整件扇贝,发现串货的,一次罚款一万元,奖励给举报者5000元。
水产批发协会称,“奖罚规定”第一、二条规定系重申獐子岛公司的要求,协会组织会员达成的价格仅是执行该公司的定价和调价决定,成员可以在最低限价基础上自由定价;水产批发协会组织会员达成“禁止向会员销售整件扇贝”的协议是防止会员跨区域销售“串货”采取的措施,不具有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效果,协会不构成垄断侵权行为,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北京市二中院审理认为,水产批发协会组织会员人为达成变更和固定商品价格的协议,并对不按协会规定的价格折价销售扇贝的会员处以罚款的行为,意在控制市场,联合抵制其他非协会会员的市场经营者对协会会员的竞争,影响了价格的正常变动,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水产批发协会组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和变更獐子岛扇贝价格的横向协议的行为,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横向垄断行为,依法作出认定协议无效的判决。
目前,水产批发协会已提起上诉,该案正在二审进一步审理中。
●名词解释
横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主要包括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以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