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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姚敏
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明年3月15日起施行,和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现行《消法》)相比,新《消法》在索赔和求偿权方面有哪些不同?食品和餐饮消费者如何借助新《消法》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多位权威法律专家表示,消费者要用好新《消法》,在食品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合理索赔,切实保障自身权益。
买到假劣食品可三倍赔偿
■法律解析
现行《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随着王海等购假索赔典型案例的宣传,第四十九条可谓家喻户晓,第四十九条的传播、普及在客观上极大地提升了《消法》在社会上的影响力和关注度。”参与《消法》修改和讨论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邱宝昌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祝礼认为,第四十九条被称为《消法》“最为闪光的条款”,其贯彻、执行无疑大幅提升了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经营者诚信经营意识。“新《消法》‘假一赔三’适应了社会的发展。”邱宝昌分析说,现行《消法》规定欺诈行为加倍赔偿简言之可称之为“假一赔二”,这在当时算是法律的一大突破,也衍生出了以王海为代表的职业打假人群体。但这一条款显然已不适应社会的发展,一些商品价值很低,加倍赔偿并不足以震慑违法者,因此此次修改把这一惩罚性条款调整为假一赔三。《消法》主要起草人之一,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河山透露,相比今年4月份出台的消法修正案草案,最终出台的新《消法》在多个领域有新突破,其中三倍赔偿就是突破之一。河山介绍,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了《消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此后二审、三审逐步展开,《消法》首修拉开序幕。“修改后的《消法》将假一赔二,最终修改为三倍,很明确,而且力度加大。”
■以案说法
邱宝昌举了一个例子予以说明,例如消费者给孩子买了一罐某品牌奶粉,标价300元,如果该奶粉并非从国外进口,厂家却声称原装进口,外包装上还清晰标注国外具体的产地和生产厂家,假设消费者已经发现并确认其以假充真的欺诈行为,那么消费者就可以获得900元赔偿。
要强调的是,即使该罐奶粉已开罐,已经被消费者食用,从品质和安全上并未给孩子造成健康伤害,消费者依然可以获得900元赔偿。
小额食品欺诈最低获赔500元
■法律解析
“对制假造假的惩罚性赔偿从两倍提高到了三倍,同时设立了一个500元的赔偿数额下限,可谓是新《消法》又一个亮点,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加大了商家的违法成本。”参与《消法》修改和讨论的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副会长、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张严方11月6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设立赔偿数额下限,等于给受欺诈的消费者设立了一个最低的权益保护门槛和基本赔偿额度,该法条的立法初衷有两个,一方面是考虑到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这些都是维权成本,另一方面是考虑以往法律实践中假劣产品赔付两倍赔偿,如果遇上产品本身很便宜的情况,就使很多经营者抱无所谓态度。新法最低赔付500元的规定,对经营者来说是一种很大的震慑。”张严方认为,该规定将极大提升经营者的守法和诚信经营意识,对消费者而言,则是依法给予一种正向激励,将对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张严方解析认为,欺诈最低赔付500元特别适用食品消费领域,因为“民以食为天”,食品消费对每一个消费者来说,都是最重要的消费内容,而在食品消费生活中,有很多恰恰是小金额商品,“形象地打个比方说,油、盐、酱、醋、肉、菜,包括点心、零食等虽小,也需要合理合法维权,维权时消费者不能因为为这些小额消费品跑断了腿,最后商家赔付了几元或者十几元就完事了,商家欺诈侵权的成本很低,而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很高,这样不利于全社会共同营造诚信经营的氛围和形成崇优打劣的社会价值导向”。
■以案说法
张严方举了一个例子予以说明,例如消费者买了一袋某品牌真空包装的开袋即食豆腐干,标价10元。开袋即食豆腐干常温下保质期一般为半年到一年,常用的配料包括大豆、水、盐、油、辣椒、香料和食品添加剂等,如果该豆腐干属于以次充好或者掺杂使用了本不属于豆腐干的配料,或者经营者明知豆腐干已经超过保质期、变质或者生产、运输中受过污染还在销售,这些情况都是典型的欺诈行为。假定消费者开袋及时发现长霉、变质或者通过核对包装袋,发现超过保质期、失效情况,就可以要求赔付500元。如果开袋食用后发生身体不适、受损等情况,那么消费者还可以在此基础上要求其他赔偿。
因食受损可要求两倍惩罚性赔偿
■法律解析
“按照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九种情形除了《消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参与《消法》修改和讨论的法律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吴景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解析,这九种情形包括:(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应该说,上述情形在食品消费时都有可能发生。”吴景明说,“上述条款和现行《消法》相比,没有变化,不过这一条后面新增‘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进一步明确了遭遇损失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食品消费是消费者重要的消费内容,自然也适用以上规定。因食受损,商家要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新《消法》,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退换、修理和赔偿损失等,在赔偿损失方面除了欺诈行为应三倍赔偿、最低赔付500元的规定外,新《消法》还规定,若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而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严重损害的,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并加两倍的惩罚性赔偿,有些情况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以案说法
吴景明举了一个例子予以说明,例如消费者听信了某品牌保健食品的虚假宣传,花费600元买了该保健食品,食用后发生呕吐、身体不适等情况,经医院诊断为急性肠炎,经住院治疗痊愈。假设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花费以及误工费等合计为1万元,那么消费者可以获得的赔偿至少可以包括:1万元的实际损失加上两倍的惩罚性赔偿和欺诈行为的三倍赔偿,三项金额分别为1万元+2万元+1800元,合计为31800元。如果消费者认为由此给自己造成了精神损害,还可以在31800元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精神损害赔偿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