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田珍祥)7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反垄断案件公布平台正式开通运行,并通过平台集中向社会公布了12件被查处的垄断案件。其中,湖南省郴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常德市保险行业协会、张家界市保险行业协会、永州市保险行业协会等因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组织保险企业签订《合作公约》,受到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湖南省郴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于2007年6月组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等10家保险企业,签订了《郴州市新车保险服务中心合作协议》,组建了郴州市保险行业协会新车保险服务中心并签订了《管理规章》,要求在郴州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及郴州市城区4S店车管分所登记入户的汽车,须在新车中心办理交强险和商业车险。14家保险公司在新车中心共承保新车保险共计 71995台次,收取保费305190435.66元,郴州市保险行业协会收取手续费13946410.23元。湖南省工商局认为,该协会组织达成的《合作协议》和《管理规章》,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分割销售市场”垄断协议。经国家工商总局授权,湖南省工商局对其从事垄断协议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发布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
记者了解到,常德市保险行业协会、永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张家界市保险行业协会也是类似情况。2006年5月,常德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9家保险企业签订《常德市各财产保险公司关于组建常德市新车保险服务中心合作协议书》,并组建常德市新车保险服务中心,统一新车保险销售渠道。永州市保险行业协会2011年10月组织永州市12家保险企业签订《永州市新车保险服务中心合作公约》成立永州新车保险服务中心,作为新车保险销售窗口。张家界市保险行业协会于2010年10月组织相关保险企业达成了《新车保险协议》、《张家界市新车保险服务窗口合作协议》、《旅游车辆保险协议》对新车的市场份额进行划分等,湖南省工商局认为,上述保险行业协会的《合作公约》属于《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分割销售市场”垄断协议,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严重限制新车保险市场的竞争,而且损害了投保人等消费者的利益,社会危害较大,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机制,影响了投保人的选择权,决定分别给予40万元至4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人在发布会上表示,《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至今近五年来,国家工商总局先后收到大量涉嫌垄断行为的投诉举报材料。5年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共查处公用企业等限制竞争案件1347件,目前工商系统共立案调查垄断案件23起,其中已结案12起,其中,9起案件是有关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行业协会涉及垄断协议问题比较突出。
据介绍,工商机关5年来垄断案件查办工作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中央和省级工商局都依职权开展了反垄断执法工作,及时发现处理了重大垄断案件和地区性垄断案件,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二是查办案件数量逐年递增,2009年立案1件、2010年立案2件、2011年立案7件、2012年至今立案14件,立案数量呈增长态势。三是查办案件类型覆盖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三类行为。四是查处的案件以民生领域为重点,包括建筑材料、电信、建设工程检测、二手车交易、保险、旅游、特种器材、公共事业等行业。
记者了解到,在公布的被查处的12件垄断案件中,保险行业协会占了4件,建筑材料和建筑机械行业协会3件,工程检测协会1件,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1件,液化石油气经营1件,混凝土经营1件,砖瓦协会1件、旅游协会1件。
●专家观点
不能背离市场法则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史际春
工商部门对涉嫌违反 《反垄断法》规定的行业协会进行行政处罚值得肯定。依据《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 “分割销售市场”的做法限制或损害市场的竞争,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因此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非常正常。
行业协会的主要功能是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它必须依法合规发挥管理社会事务的作用,不能背离市场法则,好心办坏事,甚至违法违规助纣为虐。抑制会员之间恶性竞争方法有多种。行业协会情不自禁地协助企业“合作”或者“缓和竞争”乃至“不竞争”,其中一些行为损害了市场正常的竞争,不利于消费者的选择,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
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数量虽比企业少得多,但作用有时却很大。反垄断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管和辅导,督促它们加强法律学习、增强法律意识等,切实维护整个行业和消费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