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黄劼
拿着现金去邮电局存款,却误存入他人账户。发现后向邮电局讨要,对方却表示存款一经存入,即为该储户个人财产,邮电局无权返款。为此,北京市民刘先生将北京市海淀区邮电局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刘先生要求返还存错的3.1万元现金的诉求。
刘先生称,2012年5月19日,他到北京市海淀区北京航空学院邮政储蓄营业所存3.1万元现金,误将他人的借记卡当做自己的银行卡交给柜台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随即为其办理了存款业务,将3.1万元现金存入了他人的借记卡。随后,刘先生意识到他存钱的银行卡不是自己的,向工作人员表示希望将这笔存款转存到自己的卡上。工作人员称,如果不能提供银行卡密码,就无法取出错存的这笔钱。由于刘先生不知道密码,工作人员拒绝将钱取出,并向上级汇报该情况。当天,该营业所以存入他人卡上的款项无权处置为由,没有按刘先生要求将这笔款项取出。
刘先生认为,邮电局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按照存取款业务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违规操作,将该营业所上级部门北京市海淀区邮电局告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索要存入他人账户内的3.1万元钱。
争议一
是否尽到提醒审核义务
刘先生称,客户办理业务时,邮政储蓄所的工作人员应主动询问和核对客户的业务种类和金额,确保客户口述内容与机印记录、实际现金一致;交易凭单交客户签名确认时,应提醒客户核对业务种类和金额,但这些方面,邮政储蓄所的工作人员都没主动询问,没提醒他核对业务种类和金额。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工作人员也没有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核实身份。由于工作人员在操作中存在过错,导致他的存款错划他人账上。
海淀区邮电局辩称,刘先生存款所用银行卡及存入现金均为他本人提供,刘先生对此次业务表示确认无误,存款凭单上也明确注明“本凭条内容已经本人审核无误”字样,海淀区邮电局尽到提醒义务。而且存款数额不足5万元,没有事先核对其身份信息的义务。另外,存款一经存入储户账户,即为该储户个人财产,海淀区邮电局无权擅自支取或扣划该账户内存款。
海淀区法院认为,海淀区邮电局为其办理存款业务,具体存款过程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海淀区邮电局主张5万元以下业务不需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具有事实和规定依据,法院予以采信。
争议二
谁有权填写“代”字
本案另一争议焦点是由谁在“本凭条内容已经本人审核无误”的客户签名后填写“代”字。刘先生称,自己在存款凭单上“本凭条内容已经本人审核无误”后的空格上签署了自己名字,工作人员看到借记卡户名与刘先生名字不符,就在刘先生签名后面补签了“代”字,随后将客户回执和借记卡交还给刘先生。刘先生认为,工作人员在客户签名处补签“代”字的行为并无授权,是为使书面文件完善而作出的作假行为。
海淀区法院认为,由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较为常见,在此种5万元以下的交易中,手续较为简化,审核的义务应主要由储户承担。在储户签字确认后,邮政储蓄所工作人员写了“代”字是为完善交易手续,但既然应由储户进行核实,代办业务情况的字样也应由储户书写,因而,邮政储蓄所工作人员书写“代”字为不妥。但借记卡本身是由刘先生提供,邮电局按照规定将现金存入储户提供的借记卡中并无明显差错,而且邮政储蓄所补齐资料的不妥行为比刘先生本身的过错为轻,刘先生的主张不具备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海淀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刘先生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对此案件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刘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