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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伤残不赔规定14年未改 谁动了意外伤害险的求偿权
江苏消费网 (2013-05-22)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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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郑梦超
  因交通事故脾脏摘除,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却遭保险公司拒赔,原因是目前保险公司适用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致残不在规定的意外伤害致残情形的范围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相关法律人士指出,当前社会生活给公民带来的意外伤害多种多样,《比例表》14年未修订,严重滞后,已经由统一残疾程度核定标准的指导性规范演变为保险公司拒赔、约束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手段。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已于近日向中国保监会发送司法建议,希望予以修订。

典型案例
脾脏摘除保险公司拒赔

  2011年9月,49岁的郝先生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北分公司)投保了一份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为郝先生本人,保险金额为10万元。2011年11月,郝先生因交通事故被撞伤,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为此,郝先生向人寿北分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却遭到拒绝。郝先生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人寿北分公司按照《比例表》四级的理赔比例30%给付3万元的理赔款。
  像郝先生这样的遭遇并不少见。2009年4月,曹女士作为投保人、李先生作为被保险人向人寿北分公司投保了国寿意外伤害999急救保险。2009年9月,李先生因乙炔火焰烧伤面、颈、躯干、双上肢、右下肢进入右安门医院进行治疗,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李先生向人寿北分公司索赔,对方却以李先生因意外事故导致烧伤不属于人寿北分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意外伤残之规定拒绝赔付。该公司称保险合同已经明确载明保险责任,应当根据《比例表》的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根据《比例表》,李先生未达到给付标准。李先生起诉到朝阳区法院,要求人寿北分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20万元。
  上述两起案件,经朝阳区法院法官多次主持调解工作,人寿北分公司才同意通融理赔,分别给付郝先生9000元、李先生13万元。

专家观点
《比例表》限制求偿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教研室主任 石岩

  在近三年朝阳法院审理的意外致残理赔纠纷中,约70%的案件均因保险公司不接受调解而被判决驳回,其中四成以上的原告都会提起上诉,但是由于保险条款明确规定伤害情况不在《比例表》罗列的情形之内,即使上诉,原告的诉请也没有办法得到支持,因此,上诉案件悉数维持原判。《比例表》制定的初衷是为了规范人身保险残疾程度的核定、统一残疾程度核定标准、便于费率测算、约束保险公司给付行为,但是实践中,保险公司出于减少风险、增加盈利的目的,已经将其演变为拒绝赔偿、约束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手段,一旦事故伤害在《比例表》中找不到明确的对应级别,保险公司一律拒赔。
  《比例表》中关于残疾等级、残疾程度分为七级34项,而这些项目主要集中于耳鼻喉及四肢等人体外部伤害,对内脏、烧伤等常见的意外伤害情形在《比例表》中均找不到相应匹配的项目。

《比例表》落后时代发展
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滨

  《比例表》在颁布初期具有积极作用。保险公司的条款设定、费率拟定都是按照《比例表》进行,是保险业致残给付的依据。保险公司依据《比例表》制定的保险条款本身没有问题,但是《比例表》是十几年前制定的,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它已经不适合我国的现实环境。用一个适当的比喻,就是在数字高清电视时代,《比例表》仍是一台模拟电视,需要尽快修订。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教授 刘锐

  在制定《比例表》时,我国还没有伤残鉴定国家标准。但目前我国在工伤、道路交通事故等领域已经有了国家标准,并且执行的各种国家标准伤残情形都是按照十级分类法,其中八、九、十级伤残是轻微伤残,也是最常见的伤残。如果仍坚持《比例表》中的七级伤残理赔,明显不适合社会发展,对消费者的求偿权也是一种限制。

《比例表》对投保人不利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百党

  目前我国对意外伤害进行的司法鉴定实行的是十级伤残评定,《比例表》只规定七级,并没有涵盖人身伤残的全部情形,实际上限制了投保人的权利,显失公平。投保人购买意外伤害险的初衷是规避风险、最大程度获取赔偿,那么只要符合意外致残的特征,保险公司均应履行合同义务,予以理赔。

●相关链接
建议修订理赔规定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已于近日向中国保监会发送司法建议,指出了《比例表》规定原则、简单、滞后,保险公司理解适用偏差,处理结果不统一等问题。同时,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朝阳区法院提出如下建议:
  ——建议尽快制定新的 《比例表》,或对之前的《比例表》进行大幅修订,使之与现实生活中的诸多人身损害情况对接,同时对赔付标准和赔付比例进行明确,以期能够适应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在新的《比例表》出台之前,建议保监会引导国内各保险公司正确理解、适用现行《比例表》,对于被保险人的人身残疾不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范围的,应按照与《比例表》伤残程度最相近的一项进行理赔,避免保险公司机械适用《比例表》,致使被保险人得不到有效合理的赔付。
  ——建议保监会就保险公司依据《比例表》而拒绝理赔的案例进行调研,全面检查类似案例,督促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进行合理理赔。
(郑梦超)

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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