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任震宇 王 硕
《消法》修正案(草案)首度规定人身损害惩罚性赔偿:“经营者有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民事赔偿。”多位法律界人士对此表示,两倍以下的赔偿数额过低,应进一步加码。
十级伤残 艰难索赔
2006年,宁夏青铜峡市消费者丁某在驾驶新买的摩托车时因前轮胎突然爆裂导致摔伤,造成右手拇指根部粉碎性骨折,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后经检查发现,摩托车内胎上没有中文标识和名称,属三无产品。
丁某及其代理人丁建华将摩托车厂家起诉至宁夏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判决摩托车生产商和销售商共同赔偿受害人医疗费、护理费、评残鉴定费、误工费、交通费、生活补助费、生活补贴费、残疾赔偿金合计2.4万余元。
代理人丁建华认为赔偿数额太低,准备上诉,后经法院调解,摩托车生产商和销售商答应共赔偿原告15万元。
虽然本案最终以和解收场,但是却引起丁建华对现行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反思。他认为,由于现行《消法》对人身损害只要求赔偿实际损失,而且没有明确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而《司法解释》规定的残疾赔偿金又是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也未考虑未来的通胀可能,导致赔偿额度过低。长此以往,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会大打折扣,较低的赔偿金额也不能达到惩罚不法商家的目的。
这种情况在将来却有望得到改变。《消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经营者有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民事赔偿。”这也是我国法律首度将人身损害纳入惩罚性赔偿之中。
不过在丁建华看来,这个标准仍然过低,认为只有高额的赔偿才能真正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才能让商家不敢触碰法律的红线。
上不封顶 加大威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刘俊海教授持类似观点。在他看来,现行《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惩罚性赔偿是“欺诈违约”赔偿,而《消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欺诈侵权”赔偿,是根据欺诈行为后果导致的损失进行惩罚性赔偿,相比现行《消法》是一个重大突破,但“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民事赔偿”这个额度依然偏低。
“惩罚性赔偿应该上不封顶下有保底,不仅对欺诈行为所适用的惩罚性赔偿要适用这一原则,对欺诈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惩罚性赔偿也要适用这一点。”刘俊海表示,该条款规定的赔偿基础是消费者所受的损失,而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损失如何赔偿虽然有《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规定,但在当前背景下,这些法律规定明显滞后,导致侵权成本很低、维权成本很高,对无良企业威慑作用有限。而上不封顶的惩罚性赔偿是对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直接赔偿,对无良企业也起到惩罚作用,同时还将发挥教育功能,促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更加认真关注消费者的权益。
损一赔三 较为合适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杨立新教授也认为草案中规定的“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民事赔偿”额度偏低,但他认为,不应无限制地提高惩罚性赔偿额度。
“有个法学谚语叫‘断臂非中彩’,简单说就是一个人因某种原因断了手臂,他应该获得相应赔偿,但赔偿数量不应过高,否则就成中彩票了。法律不应将‘断臂’变成‘中彩’,过高的惩罚性赔偿会引导人们故意造成损害,追求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杨立新说,“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不在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而在于惩罚有严重恶意的行为,并吓阻这种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赔偿的功能上来讲,其主要作用在于威慑或者阻遏,而不在于补偿。”
杨立新认为,《消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商品欺诈或者服务欺诈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请求实际损失两倍以下的赔偿。这里规定的两倍,其实惩罚性赔偿只有一倍,有点保守。“除了承担实际损失的赔偿之外,再增加三倍以下的赔偿,这样力度够,任何商家都会惧怕,因而遵纪守法,诚信服务,避免造成损害而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如人身损害赔偿是50万元,再增加三倍赔偿就是150万元,加在一起就是200万元。在具体适用中,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节,在最高限额之下,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杨立新还认为,在具体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时,可以参酌美国的一些做法,如依据责任人行为故意的恶劣程度、受害消费者的受害程度、责任人获利的多少、责任人是否故意隐匿事实、责任人是否要接受其他处罚以及其财务状况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消法》修正案(草案)提到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民事赔偿”,杨立新认为,该条款规定的是消费者人身安全、健康权受到侵害后的赔偿,赔偿损失如何计算应参照《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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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惩罚性赔偿额度
美国一些地区存在为避免惩罚性赔偿金判决额度过高,主张惩罚性赔偿金应与填补性赔偿保持一定比例。如康奈迪克州1989年规定惩罚性赔偿金为填补性赔偿的二倍,佛罗里达州1988年规定惩罚性赔偿金为填补性赔偿的三倍。还有些地区设定惩罚性赔偿金最高限额。如乔治亚州1988年规定,除了商品责任外,最高惩罚性赔偿为25万美元;维吉尼亚州设35万元为上限。也有地区认为惩罚性赔偿金应与被告的财产收入或净值构成一定比例。如堪萨斯州规定惩罚性赔偿金不得超过本案诉讼前五年的最高年毛收入或500万美元。 (任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