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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力围剿霸王条款
江苏消费网 (2012-08-02)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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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理霸王条款的根本在于完善立法,建立治理霸王条款的长效型诉讼渠道。其制度构建的核心取向就是调节强势企业与弱势消费者之间的失衡关系,这种调节可以从诉讼主体与诉讼程序两方面着手。

●背景

  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11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显示,2011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的607263件消费者投诉中,涉及合同争议的投诉量同比上升了5.3%。从近5年来受理投诉情况来看,该类性质的投诉占全年投诉总量的比例,也从2007年的5.4%不断提高到2011年的10.3%,呈现出不断增长的势头。中消协分析认为,这表明消费领域中的一些经营者利用合同对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侵害的问题,引起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的不满和关注。

  有学者断言,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威胁到契约正义性和交易安全。霸王条款对消费者权益构成侵害,不外乎通过误导、欺骗和强迫3种手段。其中强迫手段是那些承袭了计划经济体制之便、至今仍然带有浓厚垄断色彩的经营者的拿手好戏,由于具有行政、资源优势,铲除殊为不易。

  资料显示,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正式实施至2011年年底,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反垄断民事一审案件61件,审结53件,原告胜诉的1件没有。有关人士认为,霸王条款在垄断行业长盛不衰,并肆意横行的根本原因,从中可见一斑。

●对策

  霸王条款在我国消费领域已横行多年,其本质是部分具有垄断地位的强势企业对普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习惯性忽视,实践中大量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则是其霸王性质的主要载体。长期以来,有关部门对霸王条款进行过各种形式、不同力度的整治,但由于霸王条款与发展中的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的不平衡、不完善紧密相关,因此,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运动式治理,往往收效不大或难以长久。

  治理霸王条款的根本在于完善立法,建立治理霸王条款的长效型诉讼渠道。其制度构建的核心取向就是调节强势企业与弱势消费者之间的失衡关系,这种调节可以从诉讼主体与诉讼程序两方面着手。

  在本次《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中,公益诉讼的创设就是建立这种长效渠道的良机。牵涉范围大、人群广是治理霸王条款的主要难点,落单的消费者难以和相对而言甚为庞大的垄断企业相抗衡。通过公益诉讼的创设,消费者组织甚至检察机关就能够以霸王条款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由,直接将垄断企业诉至法院。诉讼主体的变化,有效地平衡了消费者一方在诉讼中原有的弱势地位。

  此外,霸王条款的治理除了通过创设公益诉讼拓宽诉讼渠道,还离不开举证责任分配、推定法则等具体的程序设计。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往往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陷入霸王条款的陷阱。因此,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下,格式条款制定方的提醒义务与说明义务,就成为遏制霸王条款横行的重要工具。

  在提起霸王条款无效之诉中,对于涉案条款是否经过双方协商、条款制定者是否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并予以说明等事项的证明责任,应由格式条款制定方承担。这既是认定霸王条款的需要,也是平衡诉讼主体间不平等的强弱势能力地位的需要。只有通过一系列具体程序设计,才能将《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对霸王条款的规定,落实为消费者捍卫合法权益的制度利器,才能真正为消费者提供与强势企业平等对话的机会与权利。

既要事前防范也要事后究责

河北省工商局副巡视员 陈润芝

  根治霸王条款有赖于继续大力推进社会经济体制的深层次改革,有赖于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制止、惩戒,也有赖于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的抵制、抗争。

●背景

  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升,促使霸王条款开始从显性走向隐性。本报去年与腾讯网等联合开展的专题调查显示,有90%的人经常遇到霸王条款,至少有六成消费者对霸王条款敏感度较高。然而,也有部分消费者对此“已习以为常”,或“很少注意到、很难注意到”。约有86%的被调查者表示,由于合同由经营者制定并提供,自己虽然心里清楚、不愿意,但个人力量太薄弱,要么“不想找事”,要么感觉“时间上耗不起”,往往只能被迫接受。

  选择忍气吞声让很多消费者成了一只只“温水青蛙”。这种普遍意义上的“温水效应”,使得各种霸王条款违法成本非常低下,从而更加变本加厉,并对公共秩序、社会生活造成更大的伤害。

  调查显示,消费者被迫选择接受霸王条款的另一个原因,是缺乏专业知识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有些霸王条款,不仅专业术语堆砌,而且用语捉摸不定,使得非专业的消费者往往不知所云,不签字,消费目的实现不了,签字,又不知深浅。

  据悉,在此次整治活动中,国家工商总局将成立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对涉及法律广泛、专业性强、有可能造成争议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专门研究分析。

●对策

  打破垄断与完善法制是根治霸王条款的根本途径。只有充分的市场竞争,才能保证消费者自由选择。而对于那些不能够引进市场竞争、自然垄断的行业,政府必须站在消费者立场上对其进行重点监管,加强约束。

  市场经济公平性交易的实现有赖于经营者的道德自我约束,更需要法治作为保证。具体来说,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增加、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调整、修改、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既不能留法规空白,又要考虑新旧法规、不同部门规章之间的协调性、互补性,尤其要尽快完善有关格式合同,防止霸王条款、行业潜规则的法规,使其无法律空子可钻。

  整治霸王条款,既要事前防范,也要事后究责。事前防范就是要将管理关口前移,要求交易合同强制备案,即针对一些容易出现霸王条款的行业合同文本,经营方要到当地工商机关备案。对于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或者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合同,工商机关要求其修改,确保最终的合同文本公平公正,避免强势行业利用格式合同损害消费者权益。

  不仅如此,对于已备案的合同文本,一方面,经营方应当在其合同文本显著位置注明“已备案”字样,让消费者一目了然、放心交易;另一方面,工商机关要将已备案的合同文本在相关网站公示,让消费者可以及时查询、降低风险,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事后究责就是对既成事实的霸王合同进行严肃处罚。对于交易合同不备案或者工商机关发现问题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经营方,应有相应的处理规定和措施,如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

  目前,工商机关已经通过发挥12315系统优势,针对一些企业存在的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行政约谈、行政告诫等方式,规范企业合同交易等方面的行为。
  根治霸王条款有赖于继续大力推进社会经济体制的深层次改革,有赖于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制止、惩戒,也有赖于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的抵制、抗争。基于当前市场交易更加复杂、消费形式日益多样化的环境,还有必要发动和鼓励作为消费主体的消费者监督举报,通过消费者积极依法维权的行动,形成对不平等格式条款人人喊打的社会风气;加强与新闻单位的合作,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开信息,及时披露那些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霸王合同,形成有力的舆论监督氛围。

制定行业公约引导企业改进服务

中国商业联合会沐浴专业委员会主任 刘南征 

  消除霸王条款需要良好的竞争环境和制度环境,需要政府部门高调亮相,在全社会形成对霸王条款齐抓共管、合力围堵的氛围。同样,也需要企业的自觉、需要行业组织的积极引导。

●背景

  5月30日,北京市沐浴行业协会披露了9项霸王条款,并宣布对拒不整改的,北京市工商机关将进行查处。

  北京市沐浴协会秘书长冯晟松表示,该协会近期对沐浴行业格式条款的使用情况进行征集,发现有部分格式条款内容涉嫌违法表述,于是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并提出修改意见。

  近年来,北京市工商局以行业自律为导引,指导北京市商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完善行业内部的格式条款;以企业自改为基础,以行政指导为手段,向社会公开发布《关于开展消费合同格式条款自查清理活动的通告》,督促经营者自行消除不公平格式条款,帮助企业完善格式合同,并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对策

  市场经济是消费者主权经济。在一个打破垄断、竞争充分的市场环境中,谁制定、使用霸王条款,谁就会失去消费者。

  因此,霸王条款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也不利于商家自身的长远发展。如果商家不是更多地考虑如何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而是把精力放在如何保护商家,损害消费者利益上,这样目光短浅的企业肯定走不了太远。

  消除霸王条款需要良好的竞争环境和制度环境,需要政府部门高调亮相,让企业和消费者看到政府根治霸王条款的决心,在全社会形成对霸王条款齐抓共管、合力围堵的氛围。同样,也需要企业的自觉、需要行业组织的积极引导。

  行业协会充分掌握、占有行业信息,对行业内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特点、优点和缺陷都非常清楚,可以及时发现合同条款中存在的显性或隐性霸王内容,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当外界对行业格式合同有大量质疑的时候,行业需要自我审视、督促修改,毕竟质疑多了,行业形象也会受到打击,其他会员单位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

  行业协会引导企业摒弃霸王条款,至少有三大抓手:

  一是通过制定相应的行业自律规范和公约,组织发布行业报告,开展文明规范服务示范网点和示范单位评选活动等手段,形成行业服务的良好标准,督促、引导行业加强和改进服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二是可以通过与职能部门、甚至消费者代表联合行动,对行业进行检查、规范和引导。对职能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行业组织应当督促经营者认真执行。同时,还可以通过打造服务平台,倾听行业相关消费者投诉,加强从业人员教育等手段,充分发挥协调服务职能,站在行业高度协调行业内各单位杜绝霸王条款,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是通过信息披露制度等大力开展公众教育,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提升消费者在维权平台上的博弈能力。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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