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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热评霸王条款
江苏消费网 (2012-03-13)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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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任震宇 李 建

  核心提示

  在2012年3·15来临之际,中国消费者报、新浪网和中国消费网联合开展了 “2011年度消费者最反感的格式条款”调查活动。此次活动以各地消协组织公开点评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为基础,选择各行业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作为候选条款,采取公开投票与专家评定相结合的方式,在中国消费者报、新浪网、中国消费网及3G门户公布,由消费者公开参与选评。

  正值全国人大第十一届五次会议和全国政协第十一届五次会议召开之际,本报记者邀请部分两会代表、委员参与了这一调查选评活动,选出了他们眼中的最不合理格式条款,并进行了简要点评。

  交通运输类

  最霸气的格式条款

  1.航班延误或取消不作赔偿

  2.丢失行李按重量赔

  ●选评人:

  全国政协委员、解放军装甲兵工程学院教授 毕小平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扬州大学博士生导师 刘秀梵

  全国人大代表、宁波市政协副主席 范谊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台州医院院长 陈海啸

  ●评语

  毕小平、范谊认为“ 航班延误或取消不作赔偿”最没道理。他们认为,现在出行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供选择,而消费者之所以选择乘坐飞机,主要是因为看中了它的高效快捷。有时候,因为航空公司方面的原因造成航班晚点,导致消费者在机场等一至两个小时甚至更长时间,而目前我国多数航空公司尚未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这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平。

  刘秀梵、陈海啸认为“丢失行李按重量赔”明显不公平。他们认为,这样的标准是上世纪80年代制定的,显然已不适应现在的实际情况。他们建议民航方面在加强安保措施的同时,完善相关托运制度,如将提示乘客“是否选择保价”作为一项必须的环节。

  团购及快递类

  最霸气的格式条款

  1.团购过期未消费不退款2.快件丢失按运费3倍赔

  ●选评人:

  全国政协委员、辽宁省糖尿病治疗中心院长 冯世良

  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玉屏县箫笛厂厂长 姚懿洲

  ●评语

  冯世良认为“团购过期未消费不退款”不公平,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他认为,消费者支付价款获得团购券,应视为消费者和团购网站间形成了一个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为买家,团购网站为卖家,只不过与传统买卖合同关系由卖家提供产品或服务不同的是,团购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为消费者和团购网站所合意的第三方,但这并不能否认消费者和团购网站间买卖合同的法律属性。如果消费未发生,只要消费者要求,团购网站就应该退款。

  姚懿洲说,“快件丢失按运费3倍赔”这种规定没道理,尤其对丢失贵重物品的消费者显失公平,应属无效。他认为快递公司与客户间形成的是运输合同关系,一旦因快递公司原因造成消费者货物无法安全送抵目的地,快递公司便属合同违约,及时找寻丢失货物是快递公司的合同补救措施,按价赔偿则是快递公司应承担的责任。

  家电及IT类

  最霸气的格式条款

  1.家电保修卡不寄回不保修

  2.一个宽带号码限定一台电脑使用

  ●选评人:

  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院长 曹书杰

  全国人大代表、民盟中央常委  陈万志

  ●评语

  曹书杰认为,“家电保修卡不寄回不予保修”这一条款很不合理,经营者应该考虑如何方便顾客,而非片面增加顾客的责任与负担。保修卡只能作为产品维修的记录凭证,而发票才是证明消费者购买产品的凭证。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购买了家电等商品,其保修期就从消费者购买产品之日算起。任何厂家都没有权利要求消费者将商品信息及个人资料填写到保修卡上寄回,更不能借口没有收到消费者寄来的保修卡而单方面拒绝维修产品。只要能提供产品的购物发票,证明所购买的产品处于规定的保修期之内,厂家和销售商家就有责任也有义务为产品提供保修服务。

  陈万志认为“一个宽带号码限定一台电脑使用”很不合理。他表示,现在很多家庭都有一台以上的电脑,都需要上网,这是很正常的消费需求。运营商在制定格式条款时,应该考虑到大多数消费者的实际需要。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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