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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对经营网络广告的互联网企业提出4点要求
江苏消费网 (2011-07-3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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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贾 君)为规范网络广告,促进网络广告健康发展,7月26日,互联网企业抵制虚假违法广告座谈会在京召开。会议通报了网络广告监管情况,分析点评了4则互联网典型违法广告,国务院新闻办、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分别对互联网企业提出规范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管司对经营网络广告的互联网企业提出4点要求,要求其树立诚信守法经营的责任意识,自觉抵制虚假违法广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行业迅猛发展,网络已经成为继电视、广播、报纸之后的第四大广告媒体。作为互联网企业的主要运营收入,网络广告也成为当今最具活力的新兴广告形式。据工商机关统计,2004年至2010年,全国网络广告经营额增长了8倍。

  网络广告在快速增长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宣传食品或者保健食品的治疗作用;二是使用不科学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宣传药品功效、主治、适应范围超出有关部门批准的范围;三是含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内容,使用专家、患者名义或形象做证明;四是部分广告宣传用语低俗。在广告经营方面,部分门户网站和导航网站不依法履行广告审查职责,在其部分页面、频道上为一些非法广告提供链接发布服务;部分网络广告联盟未严格审查会员资质,向联盟会员中的非法网站投放广告。

  座谈会上,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就进一步规范网络广告秩序,营造文明诚信的网络广告环境,对经营网络广告的互联网企业提出4点要求:自觉抵制虚假违法广告,牢固树立诚信守法经营的责任意识;加强广告审查工作,履行广告发布前的审查责任;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严格自律,积极促进网络广告行业健康发展;注重公益广告的发布,努力营造文明、诚信、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人民网、新华网、新浪网、搜狐网、腾讯、百度、淘宝等国内17家知名互联网企业的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代表们呼吁网络广告经营企业要规范网络宣传、广告经营行为,共同抵制虚假违法广告,促进互联网广告行业健康发展。

  记者了解到,国家工商总局高度重视网络广告的监管工作,特别是2009年开展整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专项行动以来,国家工商总局积极会同国务院新闻办、公安部、国家食药监局等部门,以网上非法性药品和性病治疗广告为重点,加强网络广告的监管,加大了网络广告的监测和查处力度。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定期对主要门户网站、导航网站发布的广告进行监测巡查,并已公告曝光25家发布非法涉性广告的产品网站和为其提供广告文字链接服务的门户、导航网站,先后十余次部署地方工商机关对一些非法网络广告案件进行查处。

  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工商总局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对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美容、电子商务、团购、招商等违法广告,加大监管查处力度。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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