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银 本报记者 刘 铭
对于购房、装修等大额消费,消费者须交付定金几乎成为行业惯例。记者近日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获悉,一些经营者设置不合理交易制度,误导消费者过早交付定金,使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陷于被动,由此引发了不少消费纠纷。有关法律人士就此建议,消费者在交付定金前务必确定自身知情权得到保障。
记者调查————
买二手房先付定金再谈价
不久前,陈女士在成都市购买二手房过程中遇到了关于定金的麻烦。3月17日,她来到四川伊甸城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富丽花城店,准备购买一套二手房。经过比较,她看中了一套住房,想与房主面谈价格。这时,该店员工告诉她,必须先交付5000元诚意金。无奈之下,陈女士只好交钱。与房主谈妥价格后,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该店将诚意金当作定金转交给了房主,并约定3月21日签订三方合同。
3月21日,陈女士如约前去该店签购房合同。这时,该店要求再交3万元定金,并称如果因为银行按揭不能办理导致交易中断,所交的定金不能退还。由于时值房地产宏观调控时期,陈女士又属于外地户口,她不敢签订这样的合同,便要求该店退还5000元诚意金,对方以已将该款项作为定金转交房主为由拒不退还。
因双方协商无果,陈女士于3月26日向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投诉。在网站帮助下,3月38日,四川伊甸城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协调交易双方,最终,房主同意退还定金。
“事实上,在一手房市场也时常发生类似的定金纠纷。”四川省消委会副秘书长刘乔告诉本报记者,目前,购买商品房要经过看房、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并交付定金、签购房合同、办理银行按揭等几道程序。由于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并交付定金成了第一道“门槛”,消费者往往在交易中变得被动。如果有开发商隐瞒关键信息,在购房合同中设置霸王条款,或银行按揭不能顺利办理等,导致交易不成功,开发商会将违约责任强加给消费者,扣留定金不退。
定金前置成家装业潜规则
本报记者近日在成都市调查发现,定金前置现象在不少行业存在,在家居装修行业甚至已经成为行业潜规则,由此引发不少纠纷。
3月15日,消费者邓先生向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投诉成都市某家装设计中心,要求索取回事先交付的设计定金。原来,去年12月31日,邓先生来到该中心与设计师交流,然后按要求交付了2000元设计定金,设计师承诺设计图可以修改到邓先生满意为止。后来,邓先生对该设计师的设计图一直不满意,希望中止合作,要求退还定金,遭到拒绝,对方甚至拒绝将设计图交给他。
3月23日,本报记者随同准备装修房屋的林先生进行了一番实地体验。在位于成都市太升南路的博美装饰城,林先生连续咨询了3家装修公司,对方均表示要先收定金后量房。林先生最后选择了一家较知名的装修公司,在交了1000元定金后,设计师方上门测量房屋,制作设计方案。
权威分析————
定金前置涉嫌侵权
《合同法》中对定金作出了如下规定,即:“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担保法》对定金作出了如下规定,即:“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四川省贸促会法律部部长、律师、仲裁员张萌认为,上述法律没有规定交付定金的时间,而是要求当事双方具体约定。法律规定的定金主要是违约定金,合同当事人预先交付定金的时间应在合同履行前,具体包括合同订立时、合同订立后至合同履行前等阶段。但如果是卖方市场、垄断经营或存在行业潜规则等情形,交付定金的时间事实上是经营者说了算,对消费者不利。
“定金该啥时候交、交多少合适,大多数消费者面对这些问题时会比较困惑,往往是在销售人员的鼓动下,迷迷糊糊就交了,交了后才发现诸多问题,此时想反悔索还定金时才知晓,对方的格式合同已经把自己给‘框’住了。”四川省一位基层消委会工作人员这样描述消费者的尴尬处境。
“定金前置现象已经引起了四川省消委会的高度重视。”刘乔认为,定金前置涉嫌侵害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因为过早交付定金,消费者往往陷于被动。而一些行业的经营者正是看到了这一点,设置不合理交易制度,误导消费者过早交付定金。“部分经营者在要求消费者交付定金时,故意隐瞒关键信息,甚至连合同都不让消费者看,涉嫌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专家建议————
付定金前确定知情权有保障
张萌认为,消费者交付定金前,重要的一个环节是确定自身知情权能得到保障。比如在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前,一定先把房子看仔细,价格商谈好,合同条款看明白,看卖方的手续证件是否齐全,将卖方的承诺形成书面文字等。同时要对合同条款逐一进行协商。如果在交付定金前没有看到购房合同,或没有对合同条款进行充分协商,或不能确定是否能办理银行按揭,消费者最好不要交付定金,即使要交也应坚持在《房屋认购协议书》中注明相关事项。“定金的本质是对权利的保留,是对购买特定商品(债)的担保。是不是该交付定金,主要看是否需要保留特定的权利。”针对家装行业普遍存在的定金前置现象,张萌认为,装修不存在保留特定权利的问题,因此,装修不存在交付定金的问题。装修公司测量房屋、报价是做装修行业正常的业务成本,通过定金形式将前期成本转嫁给消费者没有道理,是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潜规则,是装修公司滥用定金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