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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联盟再次呼吁:机票信息应加注中文说明
江苏消费网 (2011-03-2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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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马吉军)3月14日,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本报社与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香港、澳门、大连、厦门、青岛、深圳、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昆明等21城市的消费者协会(消委会、消保委),共22家城市消费维权联盟成员单位,再次联合向交通运输部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出建议书,希望监管部门能够敦促国内外各航空公司及其票务代理机构尊重中国法律和中国消费者的阅读习惯,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在机票和电子客票中全面加注中文说明,并使该项工作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2009年10月31日,在城市消费维权联盟2009年年会上,当时的轮值主席单位武汉市消协和北京、重庆、香港、澳门、南京、广州、深圳、杭州、成都、沈阳、长春、哈尔滨、西安、济南、青岛、大连等17个城市的消协(消委会、消保委),联合向交通运输部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出了《关于在机票和电子客票中全面加注中文说明的建议函》,呼吁国内外各航空公司及其票务代理机构履行明确告知义务,在机票和电子客票中全面加注中文说明。但一年多过去了,这些消协组织不仅没有收到有关此事的任何回复,也没有看到该项工作有大的改变。为此,在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22家城市消费维权联盟成员单位再次联合向交通运输部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出《关于再次敦促在机票和电子客票中全面加注中文说明的建议》(以下简称 《建议》),敦促该项工作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22家城市消费维权联盟成员单位在《建议》中指出,目前,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搭乘飞机到境内外旅游的消费者越来越多,但机票和电子客票中的一些外文让很多消费者如同雾里看花,不知所云。调查发现,目前国外航空公司在中国的办事机构或票务代理机构销售的机票或电子客票基本上使用的是外文;国内航空公司及其票务代理机构销售的机票或电子客票在使用英文的同时,尽管有些信息加注了中文说明,但承运人、出行日期等信息却没有中文说明。这些外文信息,要求国内的消费者个个都能看懂显然不现实。这些事情看似很小,但给广大消费者带来的麻烦却不少。

  机票或是电子客票行程单上的承运人、航班号、机场、航班时间等信息,对乘机消费者非常重要,用中文标注,让消费者看懂弄清并不存在什么困难。曾经有消费者因为看不懂上海浦东机场与虹桥机场的英文缩写而发生误机的事件。类似“误会”何以屡屡发生?最根本的原因就是航空运输行业缺乏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尊重,服务意识不到位。

  22家城市消费维权联盟成员单位指出,机票和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就效力而言,就是一种客运合同。作为承运人和出票人,不管是国外的航空公司,还是国内的航空公司,抑或是他们的代理机构,只要在中国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就有义务在出票时使用我国的通用文字,清晰明白地载明相关事项,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明确说明,否则就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明确告知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理应对消费者由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22家城市消费维权联盟成员单位建议:

  一、国外航空公司在我国的办事机构或票务代理机构应该尊重中国的法律和中国消费者的阅读习惯,向中国消费者销售的机票或电子客票在使用外文的同时,应该全部加注中文说明。

  二、国内航空公司及其票务代理机构应该尽快对机票、电子客票行程单等乘机凭证进行梳理,对存在的类似问题尽快进行整改,没有加注中文说明的英文信息需要加注中文说明。

  三、作为以上服务企业的监管机构,应该加强监管,敦促各家航空公司全面、充分地尊重中国的法律,尊重消费者的生活、阅读习惯和知情权,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措施,从根本上避免消费者乘错航班、走错航站楼、弄错乘机日期导致误机等现象的不断发生。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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