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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消委会把关洗染标准制定 减少洗衣消费纠纷
江苏消费网 (2011-01-1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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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学勇

  相关标准缺失是导致洗染行业消费纠纷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近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副秘书长刘乔以终审专家身份参加了四川省洗染行业地方标准终审会,其从保护消费者权益角度提出的多条意见被终审专家组采纳。目前,这些意见已汇总至相关部门,并有望被写入四川省洗染行业地方标准中。

重要提示内容商家应有效告知

  2010年12月23日,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商务厅组织召开的四川省洗染行业地方标准终审会在成都市如期举行,四川省消保委副秘书长刘乔等8名专家组成终审专家组对其进行审定。据了解,四川省洗染行业地方标准由3部分组成,分别为《洗染业服务规范》、《洗染业服务质量规定》和《洗染企业等级划分规定》。

  刘乔介绍说,四川省消保委近年来受理的洗染投诉每年都占总投诉量的3%以上,其中不少纠纷与经营者未充分尽到告知义务有关。鉴于此,刘乔建议,《洗染业服务规范(终审稿)》中涉及取衣凭证“消费者须知”中应增加如下内容,即:“消费者须知”中涉及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条款,应当以醒目、突出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现实生活中,因‘消费者须知’内容多、字迹小而导致消费者疏于保护自身权益的事例比较多,尽管经营者通过类似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尽到了告知义务,但这种告知不完全、不充分,因此经营者不能对相关纠纷完全免责。”刘乔建议,涉及消费者重要权益的条款应以醒目、突出方式进行告知,这实际上强调的是经营者的有效告知义务,有效告知的范围应集中在可能限制消费者权利、经营者免责等条款上。

购物凭证遗失可参照市场价赔偿

  衣物被洗衣店洗坏了,但又找不到当初的购物凭证,不少消费者因此和洗衣店就赔偿标准问题发生纠纷。如何解决类似纠纷?《洗染业服务规范(终审稿)》就此规定:“消费者不能提供购物凭证,可与经营者协商赔偿。”对此,刘乔认为,这一规定实际操作性较差,而且难以避免因协商不成可能带来的其他问题。

  “协商不成的原因较多,经营者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并刻意突出、强调消费者的过错责任是主要原因之一。消费者丢失购物凭证难以举证,确实不利于自身维权,但从公平角度出发,这一问题不是不能妥善解决。”刘乔为此建议,上述条款应增补如下内容,即:“协商不成,经营者应当参照市场上同款或同类型衣物折旧后的价值进行赔偿,但折旧率最低不得低于75%。”

  刘乔同时提醒说,消费者有妥善保管购物凭证的义务,特别是高档、贵重、有纪念意义的衣物;如在交洗衣店洗涤前已明知购物凭证遗失,最好选择保值洗涤方式并在洗衣合同中明确约定赔偿标准,以免产生纠纷遭受损失。

鉴定费起争议经营者应先行垫付

  贵重衣物被洗坏后,部分洗衣店往往让消费者自己垫钱去鉴定,然后再协商是否赔偿、如何赔偿等问题。刘乔介绍说,四川省消保委调查发现,不少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后,因鉴定费用相对较高而放弃维权。“经营者的上述做法实际上伤害了消费者的消费积极性,并有损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如何解决鉴定费用垫付问题呢?《洗染业服务规范(终审稿)》规定:“经营者因洗染质量与消费者发生争议,需要对有争议的衣物进行专业技术鉴定,鉴定费用应先由主诉方垫付,最后由责任人承担。”刘乔说,上述提法与《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有冲突,建议改为:“如双方无法就鉴定费用垫付问题协商一致,应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最后由责任人承担。”

  此外,刘乔还建议将顾客满意率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内容列为洗染企业分等定级的评定指标,对洗染企业的分等定级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监管等。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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