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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通江消保委:流动调解庭上门解烦忧
江苏消费网 (2010-12-27)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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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通江县消保委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工商机关12315执法车为载体设立消费纠纷流动调解庭,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偏远农村地区消费者维权,还起到了相应的消费教育作用——

消费纠纷流动调解庭调解纠纷现场

■本报记者 张学勇

  宁可调解员多跑腿,也要让消费者少走路,四川省通江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工商机关12315执法车为载体设立消费纠纷流动调解庭,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偏远农村地区消费者维权,还起到了相应的消费教育作用。通江县消保委负责人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人民调解法》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消费纠纷流动调解庭在当地消费维权领域将起到更大的作用。

流动调解庭上门调解纠纷

  12月6日上午10时,随着通江县消保委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消保委秘书长唐荣超的一声槌响,通江县消保委消费纠纷流动调解庭受理的第200件消费纠纷正式开庭调解,开庭地点设在申请人消费者严女士的住所附近,调解庭由首席调解员唐荣超、调解员张必文和王方以及书记员张玉英共同组成。

  据了解,今年9月15日,严女士在自家附近的某超市购买了15.5元的散装干木耳,回家后便用水浸泡以便晚上食用。浸泡期间,严女士发现木耳有一股异味。炒菜时,严女士夹起木耳尝了尝,那怪味顿时让她感到恶心不已。次日,严女士就此事向通江县消保委投诉,通江县工商局人员随即赶到该超市对正在销售的散装干木耳进行了随机抽样。10月中旬,当地一家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超市所售散装干木耳为不合格产品。11月16日,通江县工商局依法对该超市的经营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按程序,调解庭先对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了核实,并请双方对调解庭组成人员是否有异议发表意见。随后,调解庭当庭对纠纷的事实经过进行了调查,并组织双方各自发表意见。半小时后,双方在认同上述事实的前提下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被申请人通江县某超市一次性补偿申请人严女士各种损失近3000元。

  待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后,调解庭随即又搬到距通江县城约20公里的另一位消费者的家中,调解员们即将调解的是一起因电视机爆炸而引发的消费纠纷。

维权与消费教育两不误

  记者了解到,通江县地处川东北部,面积逾4116平方公里,共有524个行政村。受山区地理环境等多重因素影响,全县偏远农村地区的不少消费者深感维权不便。基于此,今年7月,通江县消保委人民调解委员会正式设立消费纠纷流动调解庭,以方便群众就地维权。

  据通江县消保委秘书长唐荣超介绍,通江县消保委与通江县司法局联合设立的通江县消保委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经批准于2008年8月正式成立的,成立消费纠纷流动调解庭,旨在以工商机关12315执法车辆为载体、依托,巡回于乡村,最大限度地降低边远山区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我们的服务理念是调解员多跑腿,消费者少走路。”唐荣超说。

  除少数典型重大投诉外,消费纠纷流动调解庭严格坚持就地接案、就地调查取证、就地调解、就地结案的“四就地”原则。截至12月6日,调解庭共成功调处各类消费纠纷201件,为200余名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近110万元。由于消费维权服务效能不断提升,消费纠纷流动调解庭受到了消费者的一致好评。

  “消费纠纷流动调解庭还具有消费教育播种机的作用,调解庭流动到哪里,消保委的消费教育工作就开展到哪里。”唐荣超介绍说,“不久前,消费纠纷流动调解庭在铁佛镇现场调解了一起食品纠纷,在场旁听的群众近200人,他们都从这起案例中学到了不少《食品安全法》的相关知识。”

规范为保证调解不失序

  “消费纠纷流动调解庭是我们根据本地消费维权现状所做的一种探索,和消保委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的另6个基层人民调解庭一样,它们都有相应的严格制度作为保障。”12月13日,通江县工商局局长、县消保委副主任张毅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首先,从调解员的人员配备情况来看,消费纠纷流动调解庭及基层人民调解庭共配有31名调解员,个个为人正直、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其中5名首席调解员为消保委系统内公认的业务骨干,6名特邀调解员分别来自司法、卫生、农业、食药监、建设等部门。“其次,从操作规范来讲,我们已制定了一系列明确规范,以确保调解不越权、不逾规、不失序。”张毅秋告诉记者,以受理范围为例,通江县消保委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定了“三不受理”原则,即: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协组织的调解职能和职权不一致的纠纷不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纠纷不受理;法律、法规禁止采用诉讼外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不受理。另外,通江县消保委人民调解委员会还始终坚持“以调解带动履行,以调解促进和解”的做法,以保证消费维权的实效。截至目前,通江县消保委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调处各类消费纠纷近900件,调解成功率和履约率分别为95%和100%,共为消费者挽回损失800余万元。“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的《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一经法院依法确认,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张毅秋说,“由此可见,通江县消保委消费纠纷流动调解庭今后将起到更大的作用。”

  (本文图片由通江县消保委提供)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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