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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消费

透视广西南宁市农贸市场部分业户集体停业
江苏消费网 (2010-03-3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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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顾艳伟

  自今年以来,广西南宁市先后有3家农贸市场出现部分摊主通过集体停业来反对农贸市场承包人大幅提高摊位租金的情况。本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两年来,该市已经多次发生类似情况,给不少市民的生活带来不便。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农贸市场,是否应该完全通过招投标方式来出租承包权?政府应如何引导和规范农贸市场租赁费的收费管理?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租金猛涨引发经营业户集体停业

“现在摊位租金这么高,卖菜难以赚到钱,你看那些摊位都没人租了。”3月25日,在南宁市西乡塘区苏卢村四组农贸市场卖青菜的韦敏(化名)对记者说。据其介绍,今年2月,该农贸市场经过招标,以年租金202万元承包出去。3月2日,该市场的摊位租金从每平方米200元/月涨到2000元/月,商铺租金从900元/月涨到5000元/月,并且合同租期必须一次签5年。此外,每个摊位还要一次性缴纳两万元的赞助费,每个商铺的赞助费则高达5.5万元。

  新的租金标准让众多摊主难以承受,大家从3月3日开始采取集体停业等方式表达不满。记者当天在该农贸市场看到,市场内的鱼行、蔬菜行和家禽行几乎无人出摊,服装行的商铺大都贴出“清仓处理”字样,有的已经人去铺空。

  据韦敏介绍,集体停业活动只持续了一天便结束。经过协商,承包人同意摊位租金每平方米为400元/月,赞助费则从两万元降到1万元。另据该市场一经营日杂百货的商铺老板说,商铺现在的租金为1600元/月,至于缴纳赞助费的标准是否有改变,他没有透露。

  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南宁市已经发生几起类似的情况。1月5日,南宁市大沙田经济开发区金象三区菜市的摊位租金从150元/月涨到400元/月;3月2日,南宁市玉洞商贸城拟将摊位租金从650元/月提高到1000元/月,引发摊主集体停业。去年,南宁市富源新区农贸市场、官塘菜市、新水街市场、五里亭菜市、祥荣农贸市场等市场也因同样原因,出现过摊主集体停业现象。

  农贸市场承包权招投标推高租金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上述农贸市场租金猛涨均发生在市场进行承包权招投标之后。

  记者从该市西乡塘区苏卢村村委会了解到,该村四组农贸市场2009年的年租金只有30万元,招投标后今年涨到202万元,涨幅近7倍,承包者如果不提高摊位和商铺租金,只能赔钱。而据记者了解,2月25日,曾有人以302万元的年租金中标该市场的承包权,后因预计无法收回成本,便自动弃标。此后,该市场承包权经再次招标,最终以202万元成交。

  一家农贸市场的承包者向记者坦言,只要农贸市场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对外租赁经营权,类似的“你涨我停”的乱象就不会停止。否则,即便经营业户继续经营,商品价格也将水涨船高,最终会影响到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招投标作为一种手段,可以使标的实现利益最大化,但农贸市场经营权的租赁是否应该完全引入招投标方式,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广西区政协专职委员、广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研究院研究员莫高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说,农贸市场所有者通过招标获得更多租金,中标者只能通过提高摊位和商铺租金达到盈利的目的,在这一过程中,市场所有者、中标者都忽视了农贸市场在某种程度上所具有的公益属性。

  “农贸市场的经营直接关系到百姓的一日三餐,它的发展不能全靠‘无形之手’调节。”莫高峰说,南宁市一些农贸市场经营者提高摊位和商铺租金后,引发租户停业,不少租户转而到附近的道路两旁摆摊经营,由于监管难以到位,这不仅对消费者的消费安全造成不良影响和威胁,也影响了周边的交通秩序。

  莫高峰认为,不能将农贸市场的租金之争看成是一个简单的经济纠纷,政府有关部门应该采取行政手段干预农贸市场的管理,理顺农贸市场的租金形成机制,确保农贸市场的稳定。

  加强对农贸市场提租行为的规范引导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目前,南宁市政府有关部门在规范农贸市场租赁费收费管理方面处于政策真空状态。

  据南宁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广西区在2001年制定出台的《广西市场设置租赁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各类市场的门面、摊位凡具备有招标条件的,实行公开招标办法。招标底价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认,中标价需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来广西区物价厅在2008年4月停止了该办法的执行,委托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当地的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南宁市的相关管理办法尚在制定中。

  莫高峰认为,旧的管理办法停止执行,新的管理办法尚未出台,这导致近两年来南宁市政府职能部门在规范农贸市场租凭费收费管理上陷入尴尬,从而导致市场租金上涨失控,最终导致业户集体停业现象的发生。莫高峰认为,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参与农贸市场的建设或者是加强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这方面可以借鉴其他地方的一些经验。比如,四川省巴中市政府2009年出台政策,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主导为主、市场运作为辅”的原则,将农贸市场建设管理作为一项重大的惠民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此前,《合肥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中规定,辖区农贸市场的费用收取制度,报经物价部门审核后实行。“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农贸市场提租行为的规范和引导,明确农贸市场的公益属性,明确职能部门对农贸市场提租行为的审核职能,这将有助于解决农贸市场因租金不稳定而引发的经营不稳定进而影响群众生活的问题。”莫万峰说。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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