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底,赵先生将维修中心告上法庭,要求对方交付“符合检测标准的车辆”,并依合同赔偿损失236万元(按照1万元/天计算,加上其他损失)。律师承认,“大边”确实没有更换,不过这是保险公司认可的,保险公司认为“大边”无需更换,维修即可达到目的,维修中心是严格按照保险公司出具的单据进行维修。
昨天下午2:00,余杭法院良渚法庭开庭审理一起法拉利F430跑车索赔案,车主赵先生(因个人要求,隐去具体身份)据说是杭州第一位拥有黑色法拉利F430的车主。
赵先生说,车子是2005年在杭州法拉利专卖店买的,这是当时的最新车型,花了275万元。
但是,这么贵的车他只开了两年。
2007年5月12日,赵先生开着这辆法拉利F430在杭新景高速公路建德段出了事故,车子撞向左边的隔离栏,车头几乎完全撞扁。交警认定,赵先生驾驶不当,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之后,因为法拉利的底盘很低,高速交警的拖车拖不了,最后还是找来了法拉利专门的拖车公司,直接拖进了杭州法拉利、玛莎拉蒂特约维修中心――杭州骏飞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赵先生说,从那时起,他就再没摸过这辆车,而是陷入了一系列涉及定损、维修的纠纷之中。
5月12日,车子进了维修中心,就没了消息。
其间,赵先生曾询问维修中心为何不定损,得到的回复是,车子损伤比较大,要拉到北京请专家检测,需要时间。
之后法拉利中国总监也曾来到杭州处理此事,明确要求维修中心尽快定损。
3个月后,第一份定损报告出来,总共需要的维修金额为280余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这个数额太高,不能接受。
其间,赵先生多次催促维修中心和保险公司,要求尽快定损,开始修理。
维修中心出具了第二份定损报告,维修金额降至170余万元。
保险公司仍然不接受。
双方争执不下,修车只好无限期延后。
这一拖,就是一年。
2008年8月,赵先生终于得到通知,经维修中心和保险公司协商,定损金额为134万余元。
11月3日,赵先生和维修中心签了汽车维修合同,合同约定,最迟交车时间是2009年2月25日,若超过时间没修好,维修中心支付给赵先生1万元/天的损失。
提车时间到期,双方却因为维修质量问题起了争执,赵先生认为维修不到位,拒绝提车,维修中心认为,维修质量合格,赵先生拖延支付维修金,属于违约。
2009年7月14日,在维修中心和保险公司的催促下,赵先生支付了131万余元的维修金,却依然拒绝提车(车子至今停在维修中心)。
2009年8月底,赵先生将维修中心告上法庭,要求对方交付“符合检测标准的车辆”,并依合同赔偿损失236万元(按照1万元/天计算,加上其他损失)。
维修中心也把赵先生告了,要求他赔偿逾期提车引起的车辆保管费,以及维修费的滞纳金共计10多万元。
昨天下午,双方律师当庭激辩三小时,争论焦点:“车子到底有没有修好”。
赵先生的律师拿出多份公证书、双方会谈纪要,称2009年6月,维修中心通知提车,赵先生在查看车辆维修情况时,发现车辆“大边”(术语,即车子的边框)没有依照合同换成新的,轮胎上有鼓起的大包,维修中心也不肯依照合同出具车辆合格的数据检测报告。
之后双方多次接触,情况没有很好地改善,因此赵先生不提车,不缴款,是有道理的。
“买这么贵的车,就是相信法拉利这个品牌,没想到会遭遇这样的事情。”赵的律师说,先是定损虚高,后是修理不到位,付了那么多钱,却得到这样的服务。
维修中心律师否认定损虚高,称维修中心是为了给客户最好的车辆,因此提出的定损当然从高的方面考虑。同时拿出两份检测报告,证明维修过的车辆符合法拉利公司技术要求。
律师承认,“大边”确实没有更换,不过这是保险公司认可的,保险公司认为“大边”无需更换,维修即可达到目的,维修中心是严格按照保险公司出具的单据进行维修。
之后的维修款也将“大边更新”这一项删除,因此最后的维修款从原定的134万余元,降至131万余元,赵先生给了钱,就表示他认可了这个结果。
赵的律师反驳,当时协商的时候为什么不拿出检测报告,报告明显是后期补办的。
维修中心律师解释,按照行规,检测报告要提车的时候给车主,赵先生不提车,当然不能给报告。
赵的律师说,约定的检测报告应该由权威第三方提供,而不是由检测中心自己提供,“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没有公正性。”
维修中心律师又拿出法拉利公司的授权书,证明维修中心的检测报告符合法拉利公司的技术标准。
双方争执不下。
法官问,是否愿意调解,双方律师都说愿意,赵先生的律师提了两个条件,一、交车(符合出厂条件),二、赔偿,维修中心律师摇头,交车可以,赔偿免谈。
调解失败,法官择期宣判。
庭后,赵先生接受采访,语气无奈:“定损难,修理难,没想到一辆车耗费了那么多时间和精力。”
赵先生的司机透露,老板还有一辆保时捷跑车,很长时间找不到保险公司愿意承保,最后还是托了关系才做了保险。
作者:严静
据都市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