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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闻

联通公司联手物管撇开业主在小区建基站
江苏消费网 (2009-08-26)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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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通四川省成都市分公司与一小区物业公司欲签约建通信基站,业主对此不知情,此举侵犯了该小区业主的知情权等权益

■本报记者 张学勇 文/摄

题记

    完善的通信网络有助于提高小区业主的生活质量,但相关法律规定,在居民小区建通信基站必须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使用人,并按相关标准支付使用费。近期,本报记者接到相关人士举报称,中国联通四川省成都市分公司 (以下简称成都联通公司)欲联手一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在小区建基站,小区业主对此不知情,此举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收益权等。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期,由于一些电信运营商不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在未告知业主的情况下在小区建基站,由此引发不少纠纷。

1.投诉
成都联通欲与物业公司签建站协议


    “成都联通公司欲撇开业主、业主委员会,直接与小区物业公司签约在小区内建基站;场地租金怎么收、收多少,无人告知业主,这笔收入本该全体业主共享,他们却要给物业公司。”7月下旬,一自称业内人士的周先生来到本报驻四川记者站反映此事,并向记者提供了一份《移动电话系统室内覆盖建站协议书》复印件。

    该协议书的合同编号尾数为0001445,甲方为成都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物业公司),乙方为成都联通公司。协议的主要内容为,甲方同意乙方使用外滩小区内的相关井道、通道和线路,并为乙方提供适当场地作为安装移动电话室内覆盖系统、基站设备及相关设备的场地;甲方确保对协议场地拥有合法处分权,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场地使用费5000元。对上述协议内容,诚信物业公司已盖章确认,时间为2009年5月4日;成都联通公司尚未盖章。

    这份协议的真实性如何?外滩小区的业主对此是否知情?记者8月10日下午赶到该小区欲核实情况,结果发现该小区尚未完工,现场也未找到诚信物业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记者随即赶到成都联通公司,该公司综合部工作人员李姝见到记者手中的这份复印件后,未否认其真实性。

    8月12日上午,诚信物业公司工程部骆经理介绍,该协议是由成都联通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双方同时还签有一份由诚信物业公司起草的补充合同,由于对方尚未将盖章确认的合同返回,因此两份协议均未生效。

2.回应
四川联通人员认为此举和消费者无关


    近年来,因基础电信运营商在小区内建基站而引发的纠纷在各地时有发生,其中不少纠纷与部分业主担心电磁辐射可能危及身体健康、运营商与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基本告知义务甚至与暗箱操作有关。成都联通公司综合部工作人员李姝坦言,成都市某小区去年曾发生过业主砸坏该公司机房的事情。“我不知道这跟消费者有啥关系,我不知道建站这个事影响到了谁,我也是业主,我就认为,信号好就是好事。”中国联通四川省分公司综合部工作人员席胜8月12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说。席胜表示,中国联通是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相关规定进小区建基站的,小区物业公司与成都联通公司签约时是否已取得业主或业委会授权,这是物业公司与业主间的事。

    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林建祥8月12日下午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中国联通作为基础电信运营商之一,有权在小区建基站。只要其所签协议中不含垄断、排他条款,运营商和谁签建站协议,不属于该局监管职责。他同时表示,业主不必对基站带来的电磁辐射感到恐慌,相关设备均是通过强制认证的,不存在辐射超标问题。

    四川省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律师邓明攀谈到,《电信条例》第四十七条确实赋予了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在小区建基站的权利,其前提是必须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使用人并按相关标准支付使用费。《物权法》第七十条、第八十条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十五条均对此有规定,因此,成都联通公司与小区物业公司间的协议行为侵害了业主的知情权、收益权甚至还有相邻权。

3.观点
运营商要学会尊重业主合法权益


    目前,3G移动通信网络建设是当前我国通信行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已获3G牌照的三大通信运营商正大力推进这一进程。那么,各运营商在此过程中应如何有效减少在小区建基站带来的纠纷?不少业主在接受记者调查时均表示,只要运营商能充分尊重业主的基本权利,并能提供有关基站的相关环评报告,他们不会反对建基站。因为,3G移动通信基站能否顺利在各小区建成,不仅事关运营商的利益,同时也与小区业主、不特定公众甚至国家的相关利益紧密相联。

    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常年法律顾问何佳林律师分析认为,类似纠纷不断,其原因在于运营商不重视或怠于处理好各方利益主体间的关系,运营商撇开业主与物业公司签协议在小区建基站是其中较为突出的表现方式之一。因此,要顺利推进小区建基站工作,各运营商首先要学会、做到尊重且不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更不得私自与未经业委会授权的小区物业公司签订所谓的建基站协议,“场地使用费的多少,可参照小区所在地段房屋租赁价格来确定。当然,基于小区建基站带有较强公益性,地方政府就此制定一个指导价是比较可行的”。

    如何解决尚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在建小区的基站建设问题?记者查询发现,早在2001年7月,上海市政府便发布了我国首个地方性的基站建设规定——《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对有效减少、规避类似纠纷起到了作用。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民用建筑物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尚未依法组建业主委员会而无法签订基站天线设置补偿协议的,经营者可以采取公证提存的方式支付使用费。

    何佳林律师认为,上述措施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不过,各运营商在建基站之前仍应采取在小区公示相关材料、通过开发商或前期物业公司告知业主等有效措施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同样存在侵犯业主知情权的问题。

4.链接

    《电信条例》第四十七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是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
周先生出示的《移动电话系统室内覆盖建站协议书》复印件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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