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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业退货收取“包装费”行规不合理
江苏消费网 (2009-08-17)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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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 军 本报记者 李 健

    只因没有包装箱,退货时商场就要收取200元包装费。日前,石家庄市民陈先生为此到消协投诉。河北省消协相关负责人表示,退货时收取包装费的行规并不合理,商家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据陈先生介绍,他在石家庄北国商城家电商场购买的一台电视机使用中出现无图像的问题,更换一台后,同样的问题依然存在,于是陈先生要求退货。然而,在办理退货手续时,由于包装箱已被陈先生当废品卖掉,因此商场要求其必须缴纳200元“包装费”,否则不予退货。

    退货时收取包装费在家电行业里早已是不成文的“规定”。记者走访石家庄几家家电卖场后发现,大到电视、冰箱、洗衣机,小到手机都要收取少则几十元,多则三四百元的“包装费”,但如果不是消费者仔细追问,相当一部分商家并不会事先告知。“收取的‘包装费’将返还给厂家,因而商家只能算是代收。收取的金额是以商品的价格、包装箱的尺寸为依据。”采访中,不少商场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没有包装肯定影响二次销售,厂家一般都会要求商家所退商品的包装是完整的,如商品的包装出现问题,厂家会要求商家包赔损失。因此,许多商家会向消费者收取相应的包装费。

    来自河北省消费者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由于“包装费”引发的投诉并不鲜见。那么,符合“三包”规定的退货,消费者是否应该为破损或丢失的包装“埋单”呢?

    消费者在购买家电产品时,是就家电产品本身约定的价格,没有就包装物的价格单独约定或单独结算,故而商家在履行退货义务时,借机收取“包装费”的做法,无非是想找借口刁难消费者,推脱自己应当承担的三包责任而已。

    河北省消费者协会认为,这一“行规”加重了消费者负担,并涉嫌违反了公平、信用原则,因而是无效的。既然“三包”是商家的法定义务,它就应当依法无条件执行。至于商家在履行义务中所产生的其他费用,不能转嫁给消费者承担。

    河北省消费者协会郑重提醒广大消费者:除一些特殊情况外(比如包装物具有某些特殊保护功能,与产品的正常使用不能分开等),没有包装物退货时收费的行规不合理。消费者如遇此类消费纠纷,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消费者协会进行申诉或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忠告商家,无论在产品销售环节,还是履行修理、更换、退货义务时,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以各种理由或所谓的规定免除企业应承担的责任,更不能把损失强加给消费者。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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