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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应履行
江苏消费网 (2009-08-1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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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本报讯(记者游 婕)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鼓励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纠纷解决,明确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对民商事争议调解以后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表示,近两年,各类纠纷的数量连续呈上升趋势,纠纷类型不断增加,且处理难度加大,仅2008年全国法院受理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就近630万件,比2007年上升13%多。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局限性,要构建科学系统的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若干意见》规定,经行政机关、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社会组织对民商事争议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遵守和履行。调解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决定是否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孙军工表示,《若干意见》鼓励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纠纷解决,完善诉讼活动中多方参与的调解机制,有利于缓解有限的司法资源与日益增长的解决纠纷的需求之间的矛盾,有利于使不同特点的矛盾纠纷得到妥善解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若干意见》的规定,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的衔接方式主要有8种,它主要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两种问题,一种是当非诉讼纠纷解决不了时,如何进入诉讼程序,一种是当诉讼程序已经将问题解决了,如何确认法律效力并最终执行。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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