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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将加油卡挂失风险转嫁持卡人
江苏消费网 (2009-08-1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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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保委认为,《中国石化加油卡章程》有多处不平等条款建议其尽快改正

    本报上海讯(记者袁 征)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以下简称中石化)加油卡被盗挂失后,卡内余额依然遭到盗用。中石化表示,该公司有规定,“履行挂失正式手续后48小时内发生的各项支出由持卡人本人承担”。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认为,中石化这种规定涉嫌霸王条款,应该改正。

    7月11日上午,消费者张女士发现自己无密码的中石化加油卡被盗,她在中午12点左右进行了电话挂失。当时,中石化工作人员在告知为她办理挂失事项的同时,向其确认卡内有余额2100元。7月22日,张女士去补办新卡,发现卡内余额仅剩下0.5元。经查询,该卡挂失后有3次消费,均发生在7月12日早晨。张女士向中石化提出赔偿,对方以挂失48小时内不负责为由予以拒绝。

    上海市消保委受理投诉后,立即进行了调查。在中石化官方网站上,《中国石化加油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第三部分“使用规则”的第六条显示,加油卡遗失后,持卡人可按发卡公司的规定办理挂失业务,履行挂失正式手续后48小时内发生的各项支出由持卡人本人承担,48小时后发生的各项支出由发卡公司承担。

    记者拨打中石化的咨询电话,得到的答复是,因为采用脱机交易系统,客户申请挂失后,当地的中石化分公司只在规定的上传时间才能把数据上传给总部,然后再由总部传达至各分部,相应数据流转需要的时间比较长,规定为48小时。

    对此,上海市消保委认为,中石化在未尽到法定提示义务的情况下,以《章程》规定的“履行挂失正式手续后48小时内发生的各项支出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来回复张女士的做法,有失公平与合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对于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具有提示义务。中石化的加油卡挂失制度存在缺陷,需在挂失48小时以后才具有保障功能,形同虚设。

    上海市消保委认为,《章程》中有多处不平等的条款。比如,关于“办理销户”,《章程》规定“个人客户凭本人身份证,并将本户内的所有加油卡收齐后,可向原开户网点提出销户申请”,自客户申请销户至正式销户达30天,期间如果该销户的加油卡账户上发生的加油支出金额,仍然要持卡人承担。《章程》还规定,“如果对条款有修改,则无须事先通知持卡人。所修改条款均全部有效,对持卡人具有约束力”等等。

    上海市消保委敦促中石化尽快采取相关措施,完善加油卡挂失制度与售后服务,确保持卡人的财产安全;尽快修改《章程》中的不平等条款,依法履行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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