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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凭小票限期开发票背后有“奥秘”
江苏消费网 (2009-05-20)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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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市要求消费者凭购物小票开发票且设定时限的潜规则依然盛行。记者调查发现,超市不直接打印发票,除有偷漏税之嫌外,一年还可节省不少经营成本

■本报记者 王文郁

    连日来,记者在辽宁省沈阳市明查暗访多家不同规模的超市发现,受到诟病多时、要求消费者凭购物小票开发票且设定时限的潜规则依然盛行。尽管相关超市不愿就此接受记者采访,但记者通过调查发现,超市不直接打印发票,除有偷漏税之嫌外,一年还可节省不少经营成本。有关人士表示,超市规定限期凭小票开发票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

现状————
凭小票开发票超市多有时限


    不久前的一天上午,记者来到沈阳一家大型超市暗访,向服务台工作人员出示了一张1月22日在该店消费总额为115.70元的购物小票,表示要求开发票。对方要求记者将发票抬头的名称写在小票上,当接过小票看到其日期后,工作人员称,根据超市规定,已过了1个月的期限,不能再开发票。记者表明身份,请工作人员帮助联系该超市的有关负责人,希望就该超市为何规定限期开发票一事进行采访。至今,该超市负责人仍未接受记者的采访。

    在记者明查暗访的沈阳市6家大型超市中,除了锦江麦德龙超市铁西店可以在交款处为消费者直接打印发票外,其他五家大型超市有的在购物小票上标注了限在30日内开发票的内容,有的虽未明示但也在执行上述规定。记者调查的诸多小型超市则只提供小票,不提供发票。

    “有的大型超市将收银台设于出口处,却将开发票的服务台设在入口处,消费者要开发票的话,需要折返到入口处,提着购买的商品,排队等候开发票,实在不方便。不少人只好放弃在当天开发票。而一旦超过所谓的30日的时限,按超市规定就失去了开发票的权利。商家的这种做法欠妥当。”沈阳消费者陈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分析————
不直接打发票可节省成本

    记者从沈阳市国税局了解到,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发票使用量较大的零售企业可以自行设计本企业的发票式样,供直接在收款机上打印。记者在沈阳市调查了规模大大小小20余家超市,仅有锦江麦德龙超市铁西店提供直接打印发票服务,发票中也分列了消费者所购商品的价格信息,供消费者比对。这样的做法,为什么多数超市没有采用呢?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沈阳中钞证券印制公司负责发票印刷业务的杨经理分析说,超市对采用机打发票的积极性不高,主要是出于成本的考虑。发票用纸具备防伪功能,且事前需要由印刷单位将企业名称、税章等内容印在防伪纸上,需要耗费一些油墨,价格较高。如果超市收款时只打印小票,使用普通纸就可以了,成本相对较低。

    记者在沈阳三好街暗访了数家专门经销各品牌收款机及机打热敏纸的门店。一家门店的销售人向记者介绍说,现在超市打印小票用的热敏纸每卷18米长,售价在1元至3元之间,平均可打印小票100张左右。记者又从沈阳市沈河区地税局销售机打发票窗口了解到,每卷机打发票(又称控税发票)的价格为6元,平均可打印100张发票。

    沈阳市一家大型超市收款员告诉记者,该超市平均每天使用打印小票用的热敏纸120卷左右。如此算来,与采用机打发票相比,按使用热敏纸一卷最低可节省3元钱计算,该超市平均每天在纸卷费用上就可节省360元,1年大致可节省13万多元。

问题————
使用小票不利于税收监管


    采访中,不少消费者认为,超市为开发票设置障碍,尽量少开发票或不开发票,有偷漏税的嫌疑。记者了解到,超市不直接打印发票的做法,加大了税务机关核实其真实销售额的难度,客观上为一些超市偷税提供了空间。据《中国税务报》报道,2004年7月,某市一家超市暗中修改收款机商业管理系统核算软件的参数,仅将实际销售额的60%反映在财务软件的汇总账面上,通过此种办法每天少向税务机关申报40%的销售额,在半年时间里,少向税务机关申报销售收入达700余万元,平均每天少报销售4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近150万元。

    “取消超市小票改用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正式机打发票,然后由税务机关根据发票使用金额照章征税,是有效杜绝超市偷漏税的手段之一。”沈阳市国税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虽然税务机关采用各种手段预防超市在销售额上做手脚,但随着高新技术的应用,税务稽查的难度也在不断增加。此外,由于税务机关人手有限,凭日常监管和专项稽查,对全部超市据实征税还难以实现。而超市如果改用机打发票,既有利于减小税务机关的征税难度,也使得超市行业税款征收更趋于合理并做到公正、公平和公开,还可以解决消费者延后开发票的麻烦,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

●专家观点
凭小票限期开发票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漠视


  沈阳市国税局办公室工作人员韩娜告诉记者,超市规定只能在30日内开发票没有法律依据,消费者有权利持小票随时要求超市开发票。辽宁省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孙洪文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超市要求凭小票限期开发票的规定属涉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消费者可以向超市方面主张自己的权利。

    日前,辽宁省消协秘书长冯安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超市为购物消费者开发票,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超市不主动履行法定义务,要求消费者凭小票开发票且设定时间限制,是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漠视,应该予以打破。

    冯安祥说,两三年前,沈阳市各大超市强行检查小票成风,消协接到大量消费者对此的投诉。省消协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了有关情况,并通过媒体发表意见,对超市将所有消费者都视为潜在偷窃“嫌疑人”的做法进行了批评,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人格权、财产权和人身自由权,同时呼吁消费者自觉抵制超市的这种侵权行为。目前,沈阳市各大超市强检消费者小票的潜规则已经被打破,消协基本未再接到有关投诉。因此,要再次打破超市实行的凭小票限期开发票的潜规则,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王文郁)

    目前,多数超市的收银台都不能为购物消费者直接打印发票 本报记者 董芳忠/摄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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