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贾 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去年底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日前,记者就该《办法》有关情况采访了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发言人。他表示,《办法》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名称、也可以不使用名称等四大便民措施,并规定个体工商户冠名不能使用“中国”等字词。
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发言人指出,个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到2008年年底,全国工商机关共登记了2917.33万户个体工商户,比上年底增加175.80万户,增长了6.41%。以前,有相当数量的个体工商户没有使用专门的名称,现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流通领域的扩大,品牌效应的发挥,个体工商户冠名的越来越多,由冠名而发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社会上要求规范管理这项工作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为了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利,有利于维护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促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总局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听取个体工商户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于去年年底制定了《办法》。
新闻发言人解释说,《办法》制定以《民法通则》、《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为依据,并参照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内容。基本指导思想是“服务发展、便民为本”,即要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逐步建立符合个体经济特点、方便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适应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需要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制度。
对于《办法》中的主要便民措施,新闻发言人指出,一是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名称,也可以不使用名称。二是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自然村、社区、市场名称,大大拓宽了个体工商户的冠名空间。三是丰富了个体工商户的冠名领域。近年来,许多个体工商户特别是年轻的创业者希望使用数字等个性鲜明、更具特色的字号宣传自身经营,考虑到这种要求的合理性和民间传统商业习惯,《办法》未禁止在名称中使用阿拉伯数字,但不得使用部队番号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数字组合。四是《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工商机关的服务职能。对登记机关受理、审核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要求原则上当场办结,特殊情况5日内办结。此外,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不收任何费用。
如果同一个名称有几个人申请,如何确定最终名称归谁?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发言人对此指出,《办法》规定“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相同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也就是说几个申请相同名称的申请人中,谁最先向登记机关提出名称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就先受理审查谁的申请,如申请被核准,该申请人就可以依法使用这个个体工商户名称,其他申请人就无法再申请这个名称了。
新闻发言人指出,《办法》的主要制度创新包括5个方面。一是与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相衔接,规定区县工商局(分局)可以委托工商所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使个体工商户核名、登记工作“二合一”,大大提高了登记服务效能。二是名称审核标准方面规定了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旨在引导市场主体发展健康文明的商业文化。三是放宽了已变更、已注销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使用限制,如个体经营者之间转让生产经营实体,可以保留原有名称继续开展经营活动。四是坚持“引导教育为主,惩戒处罚为辅”的管理思路,《办法》中设定了相应的处罚和规范措施,既达到警示违法的目的,又与个体经济实际情况相适应。五是赋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省级工商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个体工商户名称使用省或直辖市地域名称等问题作出灵活规定。
对于个体工商户名称是否可以使用“中国”等字词这一令人关注的话题,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发言人指出,“中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简称,我国不少法律法规对使用“中国”名称都有严格的限制规定,特别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时,除了标明企业国别和产品的产地外,在商标、字号、企业名称方面都有严格的使用规定。鉴于此,考虑到个体工商户这一市场主体的实际,《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冠名不能使用“中国”等字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