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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受伤谁担责尚无明确规定
江苏消费网 (2008-03-28)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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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健身运动的兴起,让健身成了最时髦的消费之一,但消费者在健身场所进行健身的过程中也难免会出现伤害事件,记者经过调查发现——
健身受伤谁担责尚无明确规定
■兰 蔚 本报记者 游 婕
“请人吃饭,不如请他流汗。”一句流行语点出了时下人们生活观念的变迁。但是,在运动健身的过程中也隐藏着一定的风险,健身不当也会出现人身伤害事件,致使消费者和经营者的纠纷不断。在健身场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成为近几年出现的一个新问题。
滚轴溜冰受伤经营者未尽警示义务担责
    去年2月10日,北京的辛小姐和同事的孩子到北京新潮流公司经营的滚轴溜冰场溜冰。在滑行中,辛小姐不慎摔倒昏迷,溜冰场工作人员既没有采取现场救治,也没有为她联系急救车。随后,辛小姐被同事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外伤性珠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血肿”,花费医药费近7000元。
    辛小姐认为,由于经营者不向滑冰者提供防护用具,而且场内也没有安全警示标识,造成她在摔倒后受伤,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溜冰场的经营者却认为,场内多处悬挂有“冰场租借安全护具”的告示牌,辛小姐不自备,又不租借,摔伤昏迷的后果应该自负。
    2007年8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滚轴溜冰是人身危险性较大的一项运动项目,溜冰场没有强制要求滑冰者佩戴防护器具,主观上有一定过错。同时,与辛小姐同行的是未成年人,溜冰场没有及时进行救治,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辛小姐作为成年人,对溜冰运动的危险性应有充分认识,没有主动采取防护措施,对自己的受伤后果也有过错。据此,法院判决溜冰场经营者赔偿辛小姐经济损失2700余元。
瑜珈训练受伤
教练尽安全保障义务不担责
不久前,首钢公司职员任女士报名参加了北京红颜公司举办的瑜伽训练课程班。第一次参加瑜珈训练课时,任女士在站立冥想训练过程中突然摔倒,经医院诊断为下颌骨多发性骨折,花费医药费近2万元。
    任女士认为,教练训练方式不当,对参加练习者不尽保护义务才导致她摔伤,因此经营者应赔偿她全部损失。公司经营者却认为,瑜珈训练场为木质地板,场地周围贴有训练注意事项的标志,他们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任女士摔倒后,教练及时联系医院救治,公司并无过错。
    记者日前获悉,该案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均认为经营者提供了木制地板的场地,配备给每位学员训练垫,现场有专业的指导教练,训练场地贴有警示标志,教练在训练过程中已告知学员注意要点,已在合理范围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任女士作为成年人,对自身的体力素质和承受能力是充分知晓的,因此驳回了任女士要求经营者赔偿的诉讼。
健身场所没有明确规定受伤后谁承担责任
    在健身场所里,运动方法不当很容易受伤,到底谁来承担伤害的后果呢?记者看到,在北京市体育局2005年试行的《北京市健身房安全管理规范》中明确指出:“健身房应保证所提供的健身服务符合保障健身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器材醒目处张贴有器材名称、具体用途、使用说明或图示。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器材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器材、设施等应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正确使用的方法,以防止危害发生”。
    这是否意味着在健身房中受伤就该由健身场所的经营者承担责任呢?北京市体育局法规宣传处的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北京市健身房安全管理规范》只是健身房安全使用的规范,不具备法律效力,主要是起事前防范的作用。目前,北京市体育局并没有出台针对健身场所受伤纠纷的处理办法或者相关规定。
    北京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章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指出,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关于经营者的服务场地、服务设施等的安全要求有明确规定,但是对于预见消费者活动过程中的危险,并进行提醒和保护的软性规定较少,有待完善。
    对于目前绝大多数健身场所设定的“本场所任何情况下发生的任何事故概不负责”的免责条款,北京市体育局法规宣传处的工作人员指出,该条款是不成立的,由谁承担受伤责任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健身场所经营者管理问题、教练员指导失误或器械设备质量导致健身者受伤,经营者就要承担责任。
争论焦点:主要责任方是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张嘉林法官认为,健身者在运动过程中受伤,健身场所经营者是否该担责的关键点在于经营者是否全面、准确地履行了上述法律规定的义务,并且这种保障义务是在合理范围内。张嘉林指出,对溜冰这类危险性、专业性、激烈对抗和技术性较强的健身项目,经营者不仅应保证提供的健身场地符合保障人身、财产的安全要求,而且也有法定义务对运动的高危险性,向健身者做出全面、详细、强制性保护的警示与说明,并对健身者在运动中发生的伤害,及时、全力救治,减轻损害后果。如果经营者没有尽到注意和预防措施的义务,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张嘉林还指出,健身者参加健身运动时应充分知晓自身的体力素质和承受能力,充分了解所做运动的特点和要求,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运动,量力而行,避免因运动不当受到伤害。如果健身教练在训练时进行了提醒和指导,尽到了提醒注意和预防措施的义务,健身者一旦受伤就要自己承担责任。
    刘章印律师也认为,健身场所的经营者是否担责的争论焦点在于其是否尽到经营场所“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消费者有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对于危险系数高的健身运动,经营者有义务做出明确提醒和相关标志,但是对于危险系数不高、消费者在一定程度上自己可以主观控制的运动,经营者如果尽到了作为普通人可以预见到的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消费者主观上一定的疏忽所造成,再出现意外人身伤害事件,消费者自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刘律师说,这种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者还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经营者已经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提示义务,完全是由消费者自己造成的伤害,则由消费者自行承担损害后果。所以,消费者到健身场所活动时,一定要注意加强自我安全防护意识,严格遵守场所内部规定。同时,经营者也要就具体运动项目的特点,预见其危险性,加大特别提醒,防患于未然。

编辑: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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