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蓝田11家幼儿园未经备案串通涨价受处罚
本报西安9月6日电 (记者 倪建军) 新学期开学之际,以物价上涨为由,陕西省蓝田县11家幼儿园串通涨价。记者9月5日从蓝田县获悉,当地物价部门已对这11家幼儿园各处500元罚款,并责令恢复原收费标准。
家住蓝田县的李女士告诉记者:“我儿子上的是蓝田县新村幼儿园。8月26日,我给儿子报名时,发现幼儿园门口贴了公告——11家幼儿园集体涨价了。”幼儿园门口贴的公告说,根据物价局、教育局制定的收费标准,从本学期开始,蓝田县11家幼儿园收费统一上涨。新村幼儿园普通班学费从上学期的每月60元提高到每月85元,伙食费也从原来的每月60元涨到120元。李女士扳指一算,一个学期下来,自己要多支出425元。李女士等人随后对其他10家幼儿园进行走访,发现这些幼儿园真的集体涨价了。
一纸涨价的联合公告令众多家长们愤愤不平:咋能说涨价就涨价?“我们向县教育局、物价局反映了情况,教育局、物价局都说没有批准涨价。”李女士等家长拒绝交费。
新村幼儿园园长解释说,2001年,幼儿园被批准按二级幼儿园收费,但现在物价上涨,幼儿园也已达到了一级的标准,所以该园决定从这学期起按一级幼儿园收费。11家幼儿园之所以联合涨价,是为了防止同行之间恶性竞争。这位园长承认,按一级幼儿园收费是他们自行决定,没有物价部门的批文。
据蓝田县物价局负责人介绍,这11家幼儿园都是民办幼儿园。按照规定,民办幼儿园收费要实行备案制,即须先备案,然后按照等级标准收费,但这11家幼儿园都没有备案。日前,物价管理部门经过对这11家幼儿园进行检查,已决定对其串通涨价的行为各处500元罚款,并责令其恢复原来的收费标准。这位负责人还表示,9月20日前后,物价部门将与教育部门一起对当地幼儿园逐一进行等级评定,以确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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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03年,国家发改委出台《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价格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相互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下列价格垄断行为: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通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在招投标或者拍卖活动中操纵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