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制之窗 » 以案说法 >> 正文

以案说法

食品不符安全标准 商家被判十倍赔偿
江苏消费网 (2016-09-23)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阅读:

  本报西安讯(周会茹 记者周余涛)陕西省西安市消费者钟先生认为自己在陕西周至县百惠公司购买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退还货款并作十倍赔偿。日前,周至县人民法院判决百惠公司退还货款642元,并支付十倍赔偿款6420元。

  今年1月17日,钟先生在周至县百惠公司购买了4盒德力兴牌苦荞粗粮礼盒、两盒蓝莓枸杞饮品、一盒杏仁百合核桃粉、3盒钙中钙、3盒玛咖蜂蜜饮品,共计642元。购买后,钟先生发现上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玛咖蜂蜜饮品中使用了玛咖作为食品原料,未有关于“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和食用限量”等警示用语。卫计委《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新资源食品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玛咖粉公告附件—其他说明的情况明确列明,婴幼儿、哺乳期孕妇不宜使用;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等警示用语。“德力兴”牌苦荞粗粮、蓝莓枸杞、杏仁百合核桃粉、钙中钙、玛咖蜂蜜饮品中都含有一盒石斛饼干,石斛饼干的配料中有“鲜石斛”原料。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和《中国药典》规定,石斛是药品,不属于药食同源的商品原料,不得作为商品原料经营。

  今年2月2日,钟先生向周至县市场监管局投诉。周至县市场监管局向百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钟先生遂向周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周至县人民法院认为,食品安全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确保生产、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近日,法院依法判处周至县百惠公司退还钟先生购物款642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款6420元。

编辑:胡婕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