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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婚房误购“凶宅”仲裁委支持退房
江苏消费网 (2016-09-23)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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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哈尔滨讯(杨宝学 记者刘传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消费者柳某想给孩子买套房子结婚,选来选去居然选了套“凶宅”。日前,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裁决一起房屋买卖合同案。仲裁委审理认为,房主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如实提供交易房产信息,致使购房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最终裁决撤销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

  据了解,哈尔滨消费者柳某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房主张某的一套房产,交付了1万元定金和部分房款22万元。在办理房产交易过程中,柳某得知这套房里曾发生过自杀或他杀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与之前房主张某所称的前租房人是因吸毒过量死亡的房产信息不符。

  为此,柳某多次通过中介找到房主张某要求解除合同。张某不同意。柳某向哈尔滨仲裁委申请仲裁。

  庭审中,房主张某认为三方签订的合同补充条款中已明确约定,经买卖双方协商,此房为现金方式交易,此房出现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并且也同意对此死亡事件不追究卖方的法律责任,买方认可后才进行的交易。柳某在自愿的情况下签的合同,现在要求解除合同,就是违约,请求仲裁庭依法驳回其请求。

  哈尔滨仲裁委认为,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双方是否存在导致合同可撤销的事由。在签订合同时,房主张某的代理人向柳某所说的非正常死亡为前租房人是因吸毒过量死亡,而经实际调查争议房屋发生的是他杀及自杀事件。

  吸毒过量死亡和他杀及自杀虽然都属于非正常死亡范畴,但有明显区别。曾出现过凶案的现场将对居住者明显构成一种心理压力,不利于居住者的正常生活。对于“凶宅”的忌讳法律虽无直接规定,但中华民族传统习俗一向有追求吉祥和趋利避害的心理倾向。这种朴素情感是社会传统遗留下来的一种善良无害的风俗,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应受法律保护。

  房主张某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如实提供交易房产信息,致使柳某在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此,柳某请求撤销合同的理由成立,仲裁庭应予支持。

  最终,哈尔滨仲裁委裁决,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房主张某配合柳某将哈尔滨市房产交易中心监管的22万元购房款退还柳某,中介公司退还柳某1万元定金。

编辑:胡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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