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制之窗 » 法制要闻 >> 正文

法制要闻

建言《消法》修改:举证责任倒置要扩大适用范围
江苏消费网 (2013-05-15)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阅读: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 任震宇

  《消法》修正案(草案)拟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多位法律界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举证责任倒置是一个巨大进步,不妨将其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

修手机引举证担忧

  董正伟是著名公益维权律师,日前一次手机维修的亲身经历,却引发了他对手机维修中举证责任的反思。
 

  今年4月2日,董正伟发现,在自己新买不久的三星N719手机右上屏幕上,有一针孔大小的亮点,他随即给三星客服打电话询问。客服称“可能是屏幕需要换了”,并告知他三星手机售后服务几个网点的地址。


  可在北京公主坟华鹰大厦一处三星售后服务网点,售后服务人员却表示,该手机的屏幕属于易损耗件,不保修,换屏的话,需要付几百元的维修费用,亮点不明显可继续使用。董正伟提出“三包”为何不包修屏幕的质疑,服务人员表示“就这么规定的”,并称如果非要坚持保修,可去另一个售后服务中心检测,如果不是人为损害,可以更换屏幕。


  董正伟依照提示,又来到三星另一个售后服务中心,客服人员表示,现成的屏幕需要预定,要等7天至15天。


  离开三星售后服务网点后,董正伟开始担忧,按照客服人员的说法,如果手机是人为损坏,就不包修,碰撞、积液等也不包修。自己的手机外观没有任何裂纹,也没有刻意摔过,目前也能正常使用,仅仅是屏幕出现亮点。一旦手机拆开了,如果客服中心认定是人为损坏,自己根本无法反驳。这个时候,董正伟已经做好了和三星公司打场维权官司的准备。


  为了弄清楚手机屏幕亮点问题真相,董正伟又来到三星中关村的售后服务中心,几经周折后,他终于成功地免费更换了屏幕。


  虽然最终换屏成功,但董正伟的疑虑并未消除。在手机质量纠纷中,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要证明手机并非人为损坏十分困难,而部分经营者可能借此回避“三包”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适用范围小

  5月2日,董正伟向全国人大官方网站提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若干建议,他的第一条建议就是要求将智能手机纳入“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的耐用消费品之中。“我一直在思考智能手机与传统手机和微型计算机的区别,发现智能手机与微型计算机没有太多区别,智能手机具有计算机功能,甚至价格高于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然而两者质量标准和售后服务要求却相差甚远,这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造成手机淘汰过快制造电子垃圾污染环境。”董正伟说,“《消法》修正案(草案)中规定了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的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我觉得既然智能手机和微型计算机没有本质区别,那么它也应该享受和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等相同的待遇。”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景明也认为,《消法》修正案中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是采取列举的方式来进行规定,但就目前列举的范围来看还比较小,有必要进一步扩大。“从该条款本意来看,主要是针对一些较高科技含量的商品质量纠纷,消费者举证难度太大,因此把举证责任作为经营者的义务,所以范围可以再扩大一些。比如说数码相机、摄像机,它和计算机、电视机等产品一样,也同样属于高技术产品,如果其发生故障,让消费者举证的话确实存在很大的困难,因此也应该被列入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中”。


  吴景明指出,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服务也有必要扩大范围,除了草案中规定的装饰装修外,还可以将一些技术含量高的服务业态也列入,如金融保险服务。“像银行卡收费,基本是银行控制的,消费者要举证也很困难,所以也应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由法院裁量举证责任

  吴景明认为,就目前的法条来看,仅仅规定了部分商品和服务纠纷的举证责任是经营者的义务,但是没有规定罚则,即经营者违反义务所需要面对的惩罚。他建议,可在后面法律责任部分制定相应的处罚条款,进行对接。“必须指出的是,举证责任倒置不是一种正常的举证方式,我国民法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倒置只能作为一种特殊的举证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因此需要规定范围。”吴景明告诉记者,“但规定的范围太小、太死也不合适。解决这个矛盾,可以在《消法》修正案中赋予司法部门一定的举证责任裁量权,让法院决定更加便于举证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副院长宿迟也持类似的看法。他认为,在《消法》修正案(草案)中规定了消费者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在公益诉讼中,有的证据并非消费者组织或者消费者能够获得的。为了解决消费者因客观原因无法举证或者举证成本过高的难题,可以由法院对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作出一般推定,判令由相反主张方承担举证责任。


  宿迟指出,一般来说,取证难易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待证的事实性质是消极事实还是积极事实,当待证事实是消极事实时,主张消极事实的一方往往很难提出证据证明其关于不存在或未发生的主张,此时由对方证明比较容易;二是双方当事人离证据的远近,接近证据的难易;三是收集证据能力的强弱。


  宿迟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有些时候,经营者在收集证据的能力以及接近证据的距离上,都要强于消费者。因此在一定范围内,由法院对举证责任方进行裁量,可以比较灵活地处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

●相关链接
何为举证责任倒置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 (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

欧盟相关规定

  欧盟为了协调各个成员国的相关法律,早在欧共体时期,主要国家曾经起草了《服务提供者责任指令草案》,对服务提供者责任也采过错责任原则。但是考虑到传统过错责任中受害人所负的举证责任较为不利,该草案采取了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的方法:服务提供者对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害负责,但是举证责任在服务提供者一方。当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其无过错时推定其有过错,对受害人承担责任。
(任震宇整理)

编辑:苏晓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