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京讯(记者薛庆元)因不满自己的姓名、家庭电话和地址等个人信息刊登在电信黄页上,江苏省如皋市居民毛某将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如皋分公司诉至法院索赔。日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毛某的诉讼请求。
2009年1月2日,如皋市东陈镇居民毛某在当地电信公司办理了新装住宅电话及宽带入网业务,同时开通了号簿列名服务、114列名服务。去年上半年,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如皋分公司印制并在东陈镇范围内无偿发放了《2010如皋电信乡情网号簿》(俗称电信黄页),其中载有毛某姓名及其电话号码。毛某认为,该号簿载有其本人姓名、家庭固定电话号码及住址,侵犯了其隐私权,为此向上述两家公司投诉,要求取消登载。后因交涉未果,毛某诉至如皋市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收回已发放的电信黄页,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00元。
如皋市法院审理认为,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如皋分公司作为电信职能部门,为了方便电话用户查找号码,在东陈镇辖区内依据一定行业规程,将符合条件的电话号码,以村(社区、居)为单位按组别顺序将用户姓名、电话号码及地址列明印制成号簿,并向该辖区内电话用户无偿发放,是其履行职责所需,期间没有非法谋利;且从毛某开通的号簿列名服务、114列名服务等来看,印发号簿登载毛某的个人信息事先已经其同意。如何编印电话号簿,国家电信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用户名称、电话号码和简要地址是必备要素,涉案号簿中的地址只对应到村组并未具体到用户的门牌号码,仅凭此并不必然指向特定的个人,故认定是符合规定的简要地址。此外,毛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两家公司编印、发放号簿对其造成了损害后果。综上,今年4月,如皋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毛某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毛某不服,向南通市中院提起上诉。
南通市中院审理认为,上述两家公司在编印电话号簿前已经履行了公告告知义务,要求对个人信息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客户在10日内至电信部门或当地村委会办理相关手续,故号簿编篡的行为不构成对毛某隐私权的侵害。8月26日,南通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了上述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