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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看点

不按工艺流程消毒餐饮具将受罚
江苏消费网 (2011-09-28)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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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哈尔滨讯(杨宝学 记者刘传江)记者近日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政府获悉,《哈尔滨市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获批,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解决了目前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下职能边界不清、监管空白等问题。由于餐饮具消毒企业的选址、布局、厂房等专业性较强,《办法》规定,工商机关在核准企业名称或者受理变更登记后,征询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意见,并将已掌握的餐饮具消毒企业登记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活动。《办法》规定,餐饮具消毒企业对公共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应当按照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设置的消毒工艺流程进行,不得有逆向或者交叉;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应当储存于密闭的垃圾箱内,并及时清理;采用物理消毒方法,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温度对公共餐饮具进行集中消毒;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标准,对人体安全、无害。《办法》规定,违反上述要求的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6个月内累计3次因上述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责令停产停业。此外,餐饮具消毒企业从业人员应当经过卫生培训合格并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为强化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日常监督管理,保证日常监管落到实处,《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餐消企业划分网格区域,确定监督责任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餐消企业卫生监督检查结果及集中消毒公共餐饮具抽检结果,并将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同级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应在餐饮服务场所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并对举报、投诉案件及时查处;对接到的举报、投诉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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