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郑梦超
北京市一位车主将小轿车停放在某大厦下,被该大厦掉落的水泥板砸坏。保险公司为车主理赔后,向大厦追偿遭拒。12月8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事件回放:
天降水泥板砸坏车
今年1月17日,李女士将自己的小轿车停放在北京市隆福大厦楼下。当天下午5时许,李女士发现自己的车被高空坠落的物品砸坏,致使该车的后备箱及后挡风玻璃等多处受损。经查,砸坏其车的物品为隆福大厦外墙立面中一块长150CM、宽50CM的水泥板。李女士随即向其投保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申请理赔,最终获赔88543元。
随后,李女士将代为求偿权给予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向隆福大厦索赔时遭拒,遂将隆福大厦起诉至法院,要求隆福大厦承担李女士机动车损害的损失88543元。
庭审焦点:
大厦管理方应否担责
在庭审中,原告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的代理人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隆福大厦疏于管理及修缮致使水泥板坠落,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隆福大厦应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隆福大厦的副总经理郑某承认,砸坏李女士小轿车的物品为隆福大厦外墙的水泥板。但同时表示,事故发生地隆福寺街是步行街,禁止车辆进入,李女士驾车进入的行为,本身就是违规在先,“车辆停放在隆福大厦楼下是不允许的,如果她不违规停放,也不会有被砸的事情发生。”郑某说,事故发生后,被告已经告知李女士,因其违反规定擅自停车,故车辆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李女士当时也表示认可,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随后,被告代理人提供了隆福寺街西、东、南三个入口处的照片,上面都有禁止驶入的标识。
原告代理人表示,隆福寺街是步行街不能等同于隆福大厦楼下禁止车辆驶入的情况。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尽到修缮维护的注意义务,以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隆福大厦不能以隆福寺街禁止车辆通行,作为对其侵权责任过错进行免责的理由。
法院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