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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看点

出租汽车营运中绕行最高罚1000元
江苏消费网 (2010-12-22)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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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西安讯(记者徐文智)近日,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即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解读。《条例》对乘客和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对出租汽车营运中的拒载、绕行等行为,规定最高可处1000元处罚,非法营运最高处罚5万元。

  据介绍,过去,出租汽车拼座是西安市管理部门明令禁止的。但《条例》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徕其他乘客。这也意味着,出租汽车可在乘客不介意的情况下拼座。对于乘客深恶痛绝的无故拒载、中断服务、故意绕行等行为,以及拒不出具出租汽车专用票据或者专用票据用完后继续营运、交接班或者暂停营运时不按规定使用交接班导向牌或停运牌的,按照《条例》,将被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条例》规定,在5种情况下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谢绝或中断服务,即:遇到乘客在禁停路段或者遇红灯停驶的时候拦车的;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的;乘客携带宠物及其他污损车辆物品的;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在无人陪同时乘车的;乘客有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条例》规定,乘客在乘坐出租汽车的过程中,如果遇到出租汽车没有计价器或借故不用计价器、不向乘客出具出租汽车专用票据、由于驾驶员的过错不能及时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等3种情况,有权拒绝支付车费。乘客如果提出投诉,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须及时调查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并有义务对投诉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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