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8日午间休息时,就读于张家港市港口学校二年级学生顾某、钱某、周某等人在教学楼二楼大厅玩陀螺,顾某弯腰捡陀螺时,周某勾住顾某的肩膀,在后面玩耍的钱某突然扑到两人身上,导致三人一起摔倒在地,由于顾某被压在最下面,嘴巴磕到地上致使一颗门牙脱落,另一颗门牙缺损半颗。顾某经治疗共花费医疗费689.3元,通过学校向保险公司理赔获得251.3元,剩余医疗费及交通费等损失经多次协商未能得到解决。审理中,钱某父母同意承担适当责任,周某父母认为周某未实施加害行为,学校监管不力,其不应承担责任。港口学校认为事故发生后学校已经进行及时处理,尽到了教育与管理的责任,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顾某在学校就读期间因钱某扑在其身上致其摔倒受伤,钱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因钱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因顾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被告港口学校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遂判决被告钱某父母赔偿516.5元,被告港口学校赔偿221.4元。
吴丹 彭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