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没有向银行贷款,但银行却称客户有笔11年前的贷款没还,对其作了个人信用不良记录。由于认为银行不该把自己列入个人信用“黑名单”,重庆市市民焦先生将银行诉至法院。近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银行错报公民的不良信用信息,侵犯了客户的名誉权,判令银行赔偿5000元精神抚慰金。
据了解,今年3月,焦先生因经营业务需要,向某银行南川支行申请贷款时遭到拒绝,原因是某银行涪陵支行已将其列入了个人信用“黑名单”,并载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于急需用钱,焦先生又找了几家银行申请贷款,都因同样的原因被拒。为此,焦先生找到某银行涪陵支行,要求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被对方拒绝。
今年5月,焦先生将某银行涪陵支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银行涪陵支行从个人信用“黑名单”中删除他的名字,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今年10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焦先生称,他从2004年8月到2007年12月期间,确实向某银行涪陵支行贷过4次款,但均按时归还。银行方面辩称,焦先生共有5笔贷款,4笔已经归还,有一笔1999年3月9日在该银行下设的李渡分理处办理的5万元贷款至今没有归还。银行根据相关规定,把焦先生的个人信息输入信用数据库,不存在侵犯名誉权问题。
涪陵区法院审理认为,银行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焦先生在1999年3月9日向其下设的李渡分理处贷款5万元的事实。银行将虚假的贷款信息报送给了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征信服务中心,使得焦先生的个人信用报告中有不良信用记录。此行为导致焦先生在社会的信用评价被降低,且使其无法再次获得任何银行的贷款,该行为侵害了焦先生的名誉权。11月10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某银行涪陵支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删除焦先生的不良记录,恢复焦先生的名誉,同时赔偿焦先生精神抚慰金5000元。
记者了解到,某银行涪陵支行不服一审判决,已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