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天津讯(记者郑梦超)因在手机用户手册和“三包”凭证中明示手机电池需选用原厂配件,现为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认为该行为涉嫌零配件销售售后服务垄断经营,将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托罗拉公司)诉至法院。11月18日,该案在摩托罗拉公司的注册地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开庭。
去年11月,董正伟从网上购买了一部摩托罗拉A3300c手机。在阅读手机用户手册和“三包”凭证中的相关条款时董正伟发现,摩托罗拉公司要求消费者选择原装电池和配件,否则在保修期内造成手机损坏,将不予保修。董正伟认为,此规定属于排他性垄断协议,限制了消费者选择其他公司的电池和配件,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详见本报今年3月14日出版的《2010中国“3·15”年度报告》中《买我的手机就得用我的电池》一文)。去年11月底,董正伟向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纠正摩托罗拉公司的垄断行为。朝阳区法院受理后,下发民事裁定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法院审理。
在庭审中,董正伟提出5项诉讼请求,一是被告摩托罗拉公司退还其购机款3599元并赔偿3599元,二是责令被告在用户手册中标明手机最短待机时间和通话时间,三是责令被告删除“购买非摩托罗拉原装电池,不负责保修”等霸王条款,四是责令被告在用户手册中注明“使用质量合格的电池,仍将提供保修服务”等字样,五是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维权费2000元。
对外界关注的捆绑销售电池是否属霸王条款,摩托罗拉公司在庭审中未回应。记者了解到,此次庭审原、被告双方主要就双方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进行争论。摩托罗拉公司代理人表示,董正伟所提供的购货单只能证明其和某经销商之间存在的买卖合同关系,摩托罗拉公司在整个购买过程中并无介入,故董正伟所提起的买卖合同中的产品质量担保责任之诉与摩托罗拉公司无关。
此案未当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