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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要闻

“先验后签”于法有据
江苏消费网 (2010-11-08)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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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与中国快递协会联合在京召开研讨会,共同探讨快递热点问题(详见10月29日本报A2版报道)。此后,一些法律专家致函中消协及本报,就快递送货到底应该是先验货后签字付款,还是应该先签字付款再验货表达了自己的意见与看法。多位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先验货后签字付款于法有据,且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有利于促进快递业发展进步。

  验货是收货人的权利及义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苏号朋向记者表示,快递公司受寄件人委托,将信件、文件或者物品运送至收件人处,按照《合同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收货人可以对货物进行检验。一方面,这是收货人的权利,如果快递公司侵犯了收货人的这一权利,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这也是收货人的义务。如果收货人未及时对货物进行检验,或者经检验未提出异议,则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以及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因此,无论消费者在收到快递时是先验货后签字,还是先签字后验货,快递公司都不能剥夺消费者验货的权利,否则既涉嫌违反《合同法》,也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北京高警兵律师事务所律师高警兵表示,根据《邮政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邮政企业或者快递公司在接受委托的快递物品时,有权利对该物品进行检视,对法律规定禁止寄送的物品有权拒绝。从权利义务平等的角度来说,作为收件的一方,也应该有相应的权利,对接收的物品进行检验,确认无误才予以签收。

  快递代收款为销售行为的延伸

  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德良表示,在传统买卖关系中,直到商品送到买方手里,才算完成一个完整的交易过程。而在远程购物过程中,开展代收货款服务的快递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卖家代理人的角色,因此也应承担一部分卖家的商业功能,收货人先验货后签字付款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民法专家何山表示,与现场销售的企业不同,在网络购物中,销售方、网络平台提供者、快递公司分别构成一个完整交易过程中的不同环节。其中,快递公司是这一整体的最后一环,也是相当重要的一环,尤其是有代收款业务的快递公司,只有它将货物完好地送到消费者手中,并从消费者那里拿到了货款,才算完成了整个交易过程。因此,快递代收款业务其实是销售行为的一种延伸。

  何山说,从这一关系看,消费者对快递而来的货物进行先验货后签字付款是有依据的。另一方面,消费者如果发现快递来的货物货不对板或者有明显质量问题,可以追究整个交易环节中任何一环的责任,然后,由构成这个交易整体的各方自己去追究、分配责任。

  签字不等于认可货物合格

  之所以会有出现先验货后签字付款还是先签字付款再验货的争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如果消费者先签字后验货发现货物有问题再找快递公司,快递公司往往会以消费者已经签字认可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对此,高警兵律师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一旦消费者签收,就有可能被法官认为消费者已经确认其接收的物品无误。不过,苏号朋对此有不同意见,他认为,如果消费者被要求先签字才能验货时,则应将消费者签字视为为了取得验货权而进行的签字行为,在法律上仅仅意味着消费者承认“收到货物”,并不表明消费者认可货物已验收合格。

  苏号朋说,如果消费者先验货后签字,则又分两种情形:一种是验货后直接签字。这种情形下的签字仅表明消费者已接收该货物,快递公司据此签字可向发件人证明其已履行送货义务;另一种是消费者验货后签字前被提示有重要合同条款,在其阅读后或虽未阅读但快递人员已经将重要条款说明或解释完毕消费者才签字的,则此种情形下的签字除表明其已接收货物外,还具有承认合同的效力。但这种承认不是绝对的,不能妨碍消费者以合同显失公平等为由撤销合同或者行使其他合法权利。值得注意的是,不论何种情形下的签字,从法律角度而言,都不意味着快递公司已经完全无瑕疵地履行了合同义务。

  ■本报记者 任震宇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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