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郑梦超
随着我国网络购物的快速发展,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逐渐增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电子商会主办的315消费电子投诉网的统计,2009年,该网站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21657件,比上一年增长了248.58%。在日前召开的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2010年年会上,与会专家、学者及相关法律界人士围绕网络购物中的商家侵权行为,对网络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就其中的网络购物维权难题建言献策。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专家及部分法律界人士。
消费者应有合同无条件解除权
在网络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在订购商品时通常只是参照商家在网络上提供的商品图片及相关描述,无法像实体消费时那样看到真实商品,由此容易引发纠纷。以时下火爆的网络团购为例,根据北京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今年8月的统计显示,当月共受理网络团购消费申诉、投诉21件,内容主要包括商家拖延邮寄团购商品、商品或服务质量缩水、商家停业导致消费者无法享受已团购的服务、商家拒绝按照团购说明提供商品或服务等。在网络购物过程中,如果商家不能兑现之前对消费者的承诺,消费者可否拒绝接受?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张严方表示,对于网络、电视等远程购物,我国相关法律应赋予消费者对合同的无条件解除权。“如果赋予消费者无条件解除权,一旦发现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宣传不符,便可即时解除双方约定,可以有效避免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张严方说,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风险较实体消费大,赋予消费者对合同的无条件解除权有利于实现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实质公平,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同时也有利于促进我国网络消费的健康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考虑到商家具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本着对消费者给予一种零伤害的特殊保护,相关法律可以考虑增设消费者购物时的合同无条件解除权。”张严方对记者说,无条件解除权的行使,是给予消费者更多的人文关怀,对于弱势消费人群具有重大意义。此外,根据民法公平原则,考虑对经营者利益的平衡,可以规定消费者如果超出一定时间期限或是伤害到商家的合法利益,则不能行使合同无条件解除权。“在此限期内,消费者行使权益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有些商品如食品保质期短,从商品性质考虑是不适宜退回的。还有一些商品,如视听产品、电脑软件、报纸、杂志、彩票等,如果消费者已拆开包装,对再销售有所影响,则同样不适用于该项权利。当然,由于法律允许经营者在法定基线之上作出更便利于消费者的退货承诺,经营者可以自行约定就少量消费后的商品进行无偿退货”。
网购侵权案件可由原告地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权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作为原告的受害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在网络购物中,达成交易的商家与消费者不在同一地区的现象普遍存在。一旦发生消费纠纷,让消费者为了几十元的商品跑到被告商家所在地进行诉讼,成本过高。
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理事、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李淑萍介绍说,该院每年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有2000多件,目前还没有受理过网络销售产品质量案。对于网络购物纠纷进入诉讼途径较少的原因,李淑萍分析认为,诉讼管辖权争议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一旦发生网络销售产品质量纠纷,在网络经销商所在地起诉还是受害者所在地起诉目前存在争议。消费者考虑到成本较高,自己的损失并不严重,通常主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
对于网络购物案件的诉讼管辖权,北京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亚军认为,消费者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网络购物的付费及交货过程都是在消费者所在地进行的,而在此过程中消费者签收了商家的相关单据,并且有部分单据是作为消费者的购物凭证由消费者保存。这些凭证可以视为消费者与商家的合同类约定,能够证明消费者所在地便是合同的具体履行地。”刘亚军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网络商家如果对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权造成侵害,那么适用侵权行为。关于侵权行为地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说,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消费者在自己的居住地遭到商家的侵权,便属侵权结果发生地,自然可以在居住地提起诉讼。
制定网络交易法保护消费者3项权益
我国的网络交易正在快速发展,1月15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京发布《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3.84亿,较2008年年底增长8600万人,互联网普及率进一步提升,达到28.9%。目前,有32%的网民在网上进行购物,网购用户总数已突破1.3亿,网购交易额达到2000亿元。与此同时,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遭遇侵权,较少有人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原因何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法院在立案时,必须要有明确的原告及被告、诉讼请求与初步证据。如果上述3点无法达到,法院难以立案。有鉴于此,有关部门有必要立法保证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的知情权、验货权和举证权。”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会长李国光对记者说,“知情权是指网络商家应在宣传产品时标明自己的真实地址、电话、公司名称,保证相关部门可以准确查到相关信息。由于网络交易过程中,消费者订货时看不到真实的商品,因此需要保证消费者的验货权。而举证权是指立法必须保证商家能够向消费者提供正规的发票等购物凭证。”
李国光建议制定网络交易法,以法律的形式切实保障消费者的上述3项权益。“网络交易法的制定需要立法部门调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时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先行保障消费者的上述3项权益。此外,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使网络购物纠纷存在模糊的问题在适用法律时更加明确。消费者的上述3项权益得到保障后,能够使行业的管理者、仲裁部门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具有相关依据,同时,也更有利于消费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