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贾 君)记者近日从北京市工商局获悉,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北京市工商局共同修订的新版《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已于10月27日正式启用。新版示范文本规定,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在接受供水、供电、供热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委托代收使用费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也不得限制业主购买。
据了解,根据10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新版示范文本突出了前期物业管理制度创新和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等新内容,明确了物业服务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切实落实了建设单位的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对构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和谐互信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注意到,新版示范文本调整了前期物业服务中的服务提供主体,明确由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并且除非符合规定的特殊情况,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对于社会各界关注的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问题,《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在《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则预留了专门的合同附件,供双方就相关内容协商约定。同时,示范文本约定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业主信息,不得将业主信息用于物业管理活动之外的其他用途。对于物业服务质量发生争议的,示范文本规定双方可以共同委托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进行评估。示范文本还规定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在接受供水、供电、供热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委托代收使用费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也不得限制业主购买。如果业主进行装修,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双方事先签订的书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中未约定的其他费用。示范文本中还明确了各方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据北京市工商局合同处负责人介绍,新版示范文本的出台,将有效规范此前个别建设单位推诿房屋质量责任的问题,有利于推动业主大会的筹备和成立。新版示范文本10月27日起启用,其中《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作为商品房预售和现房买卖合同的附件,通过网上签约的方式由业主与建设单位签订。当事人可登录“首都之窗”(www.beijing.gov.cn)、“北京工商”(www.baic.gov.cn)、“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查阅并下载电子版示范文本。与此同时,《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就涉及的前期物业管理条款内容也进行了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