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通过,《徐州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将于明年1月1号起实施。这是江苏省徐州市首部关于农贸市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规定,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具有公益性质,规划建设要依照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方便市民的原则,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作为便民设施,《条例》还明确,农贸市场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的土地用途。
《条例》还规定:擅自将农贸市场分割转让或者改变用途的,国土、房管、工商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权属登记、颁发证照。并要由市国土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责令交还土地,并处违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农贸市场需要改变用途的,要按规定举行听证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直以来,马路市场和农贸市场涨市经营行为严重了影响市容环境。为此《条例》规定,农贸市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已形成的占道农贸市场,市政府应当制定计划,在实施合理的替代方案后予以取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农贸市场外设置农副产品摊点,收取费用或者以罚代管。为解决占道经营现象,《条例》还要求农贸市场内要划出不少于营业面积百分之五的专用区域,用于农民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此外,针对一些农贸市场卫生脏乱的情况,《条例》也作出明确规定。
为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条例》还对农贸市场管理者职责、经营者经营行为、市场交易活动等作出一系列规定。(苗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