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问◆
王女士从2006年起就在某美容院做美容,她当时预付了1万元美容护理费。2009年年初,王女士续费1000元,同年12月,她再次续费1000元 。
今年1月16日,王女士去美容院时,发现已停业,而她3次预付款所购买的美容服务尚未完成。王女士找到美容院负责人,要求对方将其剩余钱款退还给她。
美容院负责人则称,现任法定代表人杨某去年10月接管了该美容院,只认可王女士去年12月所预付的1000元。虽然王女士自2006年起与美容院存在事实服务合同关系,但所购买的美容服务发生在前任法定代表人刘某经营期间,刘某给杨某的继续服务的客户名单上没有王女士的名字,故不同意王女士的退款要求。由于杨某因转让协议纠纷起诉刘某,美容院因此停止营业。
王女士想问,她能否要求美容院将其剩余钱款退还给她。
◆回 答◆
北京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大庆认为,王女士有理由要求美容院将其剩余钱款退还给她。马大庆表示,根据《公司法》规定,法人变更是指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名称等公司主体的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公司人事变更,法人与法定代表人变更均不影响公司主体对外债权债务关系。《合同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责任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在上述纠纷中,王女士于2006年起与某美容院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至今,期间,王女士预付费用给美容院后就应享受美容院相应的服务。美容院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由,拒绝继续向王女士提供相应的服务不成立,违反民法公平原则。由于美容院目前正处于停业期间,王女士可以以合同未能正常履行、美容院一方违约为由中止合同,要求美容院返还其尚未花费的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 (郑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