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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看点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发送短信广告
江苏消费网 (2010-05-05)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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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省广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施行。该《条例》率先对明星代言广告行为作出规范,并界定12种情形为虚假广告。另外,《条例》明确规定没经用户同意不能发短信广告等。近日,江苏省工商机关有关负责人就其中亮点条款进行了解读。

名人要为代言广告负责

  ●亮点条款:《条例》第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其他广告参与者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解读: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1994年制定的《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均只将调整范围限定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于名人代言没有规定。此次《条例》将“其他广告参与者”纳入广告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并在《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广告活动中作虚假证明、认定,或者冒充专业人员进行宣传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意味着,在江苏省范围内,名人要为所做广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江苏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说。

认定虚假广告有12条标准

  ●亮点条款:《条例》第十条以列举的方式对虚假广告认定作了规定,具体包括12条标准。即: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宣传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而未取得的;宣传的商品生产经营者、质量、价格、制作成分、性能、用途、有效期限、产地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内容、形式、性能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承诺不可能兑现的;谎称商品或者服务经过审查批准、认证、公证或者获得奖项、荣誉称号,或者使用不合法的评比结果、奖项的;使用虚构、伪造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成果、文摘、引用语等证明材料,或者使用虚构、伪造的机构作证明的;非药品、非医疗或者非医疗器械广告宣传治疗作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宣传的产品功效、适应症(功能主治)、适应范围或者适宜人群超出批准范围的;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的保健功能、适宜人群超出批准范围的;其他广告参与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证明、认定,或者冒充专业人员进行宣传的;虚构断货、抢购、优惠等情形,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主要内容虚假,欺骗、误导社会公众的其他情形。

  ●解读:江苏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现行的《广告法》中提出了“虚假广告”的名词,《刑法》中也有虚假广告罪罪名,但对于如何认定虚假广告,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导致虚假广告认定难,增加了行政执法难度,一些虚假广告因此逃脱了法律的制裁,得以继续存在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以列举的方式对虚假广告认定作了规定,提高了法律可操作性,为执法部门的有效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便于执法部门更有针对性地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发短信广告要征得用户同意

  ●亮点条款:《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和移动通信用户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含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和短信息。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所拥有的网站或者主页中不得出现介绍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内容。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住宅小区、楼宇、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场所内,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展示板或者其他方式发布广告的,广告发布者应当将广告内容在发布之前报所在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解读:近年来,互联网、手机、电子显示屏等新兴广告媒介逐渐影响着人们的日常工作、学习、生活。但是,一些互联网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广告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私人空间,引起消费者不满。“《条例》施行以后,如果消费者再收到此类垃圾短信,可以向所在地工商机关举报,工商机关将对其进行查处。”江苏省工商局有关人士解释道。


要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亮点条款:《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部门负有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义务,并应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造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专业设施,应当符合规划,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明确了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同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进行管理,彻底解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死角。

  ●解读:户外广告在引导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由于没有规划等原因,户外广告设置乱象丛生。如何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监管,科学配置户外广告资源,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部门负有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义务,同时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包括限期改正、罚款、自行拆除、强制拆除等,可以有效规范户外广告的市场秩序。

公益广告有了量化标准

  ●亮点条款:《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鼓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其他广告参与者设计、制作、发布公益广告。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门户网站、搜索引擎网站等大众媒体每年发布的公益广告应当不少于全年广告的3%;广播电台每天在11点至13点之间、电视台每天在19点至21点之间发布公益广告应当不少于4条(次)。

  ●解读:公益广告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和社会风尚服务的广告,是弘扬时代精神、发扬传统美德的重要传播载体。目前,在大众媒体上,公益广告的发布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多数是在没有商业广告时才出现,这条规定对媒体发布公益广告有了量化标准。

明确监管部门具体职权

  ●亮点条款:《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处涉嫌违法广告和广告活动时,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与涉嫌虚假的药品、医疗、医疗器械、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美容美体服务广告直接有关的财物。

  《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广告费用难以确定的,可以依照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公布或者备案的收费标准认定,未公布、备案或公布、备案的收费标准明显偏低的,可以参照同类媒体公布或备案的收费标准认定。

  ●解读:江苏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以往广告监管部门在查处违法广告时,存在认定难、取证难、处罚难等问题。《条例》的出台强化了监管部门的行政强制手段。根据《广告法》规定,对违法广告的罚款要按照违法广告费用的1至5倍进行处罚,为规避法律,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常常串通起来,提供的广告费用远远低于实际收取数,有的甚至称没有广告费用,致使广告费用难以认定。今后,执法部门遇到广告费用难以确定的情况,就可以依照《规定》进行认定,并加以处罚。

  ■孙林美 本报记者 薛庆元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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