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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精装修商品房存在问题返修延期交房是否能索赔
江苏消费网 (2010-05-1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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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正军/图

◆提 问◆

  贾先生买了一套精装修商品房,在按开发商通知的收房时间到现场查验房屋时,发现房屋存在多处问题,达不到交付条件,便于当日报修,且当时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贾先生与开发商维修人员签署的《交屋修缮单》显示,贾先生所购房屋的内装修及设备共存在45处问题,出现于卧室、客厅等各个区域。房屋维修结束后,贾先生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随后入住。此后,贾先生要求开发商按合同约定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遭开发商拒绝。

  开发商称,房屋已经竣工,验收符合交付条件,其在约定日期前向贾先生发出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未超过约定的交房期限。贾先生延迟办理收房手续,是因为他验房时提出房屋存在修缮问题。开发商还称,精装修房屋在验房时出现局部少量的修缮问题是正常的,上述问题不影响整个房屋的使用,双方也未将无修缮问题作为交付房屋的前提条件,所以不同意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贾先生想问,开发商的说法是否有道理,他能否要求对方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回 答◆

  上海市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百党认为,上述纠纷中,开发商确实在约定日期前房屋已经竣工验收符合交付条件,并已在此前通知贾先生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是,开发商出售的房屋为精装修房,房屋交付同时贾先生即可实际使用。而贾先生在验收房屋时,通过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交屋修缮单》可见,所涉房屋的内装修及设备设施存在问题的部位达45处,且分布于房屋各个区域,开发商对这些房屋问题进行了修缮。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贾先生无法入住。因此,应认定贾先生的房屋在维修前并不具备交付条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贾先生要求开发商依照合同约定支付此期间的逾期入住违约金,理由正当。 (郑梦超)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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