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我省将降低援助门槛,扩大援助面;建立全省统一的“12348”电话服务网络,统一法律援助标识。
2009年度江苏省法援
十大优秀案件
1南通:赵建林等59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
2扬州:126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
3宜兴:江国君工伤损害
4灌南:刘春林等64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
5淮安:83户农民假农药损害赔偿案
6海安:范建等29名农民工出国劳务纠纷案
7南京:陈立基等8名老人排除妨碍案
8常州:杨惠芬医疗损害
9扬中:唐瑞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10建湖:82名职工追索劳动报酬案
撞人后转移房产 如此“诡计”无效
把一名24岁的年轻女子撞得双腿截肢后,王某意识到面临巨额赔偿,这时,他赶紧把此前购买的两套房产无偿送给两个女儿,还以两个女儿的名义办理了过户手续。不料,为受害女子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经过细致调查,摸清了这两套房产的“玄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终审判决:王某的“过户”无效,立即撤销,这两套房子仍算王某的财产。如此,为受害人得到赔偿奠定了基础。
昨日,扬中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的“唐瑞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入选了2009年度江苏省法律援助十大优秀案例。该案援助过程的最精彩之处,莫过于王某“过户转移财产”诡计的破产。
24岁女子被撞双腿截肢索赔190万
事情发生在2007年2月18日。这天,王某开着私家车,沿扬中市环岛公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骑着自行车、相向行驶的唐某相撞。扬中警方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唐某不负责任。后经法医鉴定,唐某由于被撞得双下肢截瘫,并伴有大小便失禁,已经构成一级伤残。24岁的唐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很快向扬中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了申请,当年3月,该中心受理申请,指派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张广武律师承办此案。
2008年11月3日,扬中市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律师根据伤残及治疗情况,要求王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费用2078841.63元。月底,法院判决,王某应赔偿1903447.63元, 扣减保险公司已赔偿部分,仍需向唐某赔偿1616547.63元。
一审判决后,王某和保险公司不服,向镇江市中院提起上诉。去年3月24日,镇江市中院作出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王某把两处房产“过户”给了女儿
一波三折的诉讼过程结束,援助律师帮唐某最大限度地争取了权益。可是,190余万元的赔偿款,王某拿得出来吗?律师了解到,2006年3月,王某曾以两个女儿的名义,向“中远公司”购买了两处房产。第二年2月18日发生交通事故后,王某于3月5日向房产局申请,并在3月15日以两个女儿的名义领取了房产证。
2007年10月11日,律师向法院提起了撤销权诉讼,要求撤销王某向两个女儿无偿转让房产的行为,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庭审中,王某称,两处房产为亲戚出资购买赠与两个女儿的,并有相关合同、发票为据,且办理买房手续、缴纳税费及办理土地使用证均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前,事故发生后,仅是代女儿办了房产证。
两处房产购房款的来源及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时间,成为问题的关键。扬中市法院认定,不支持王某及其女儿关于房屋系由亲戚出资赠与的抗辩理由;同时,王某以其女儿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缴纳契税和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的交付应当以登记为准,在事故发生时,两处房屋的所有权证未领,意味着转让还没生效。去年5月30日,法院判决,撤销王某无偿转让行为,这两处房产仍算在王某的名下。
王某及其女儿不服,又向镇江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赠与行为尚未完成,发生事故后,王某在有大额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完成赠与,已对作为债权人的唐某造成权益损害。去年9月14日,镇江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目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已开始对王某的财产进行拍卖。
17年的恶臭难题 律师介入化解
在南京三牌楼广东路一带,有一个叫做民心园的小区。陈立基等8位老人自17年前入住后,万没想到,竟要与脏臭相伴至今。原来,有两个窨井处于商用房范围之内,而该商用房早已取得房产局颁发的产权证,房主将两个窨井封了。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接手此案,指定律师沈玲办理。该案于去年底办结,入选2009年度江苏省法律援助十大优秀案件。
当年情形——
备沙袋防抽水马桶漫溢
陈立基、方基华等8位老人是广东路1号、3号民心园小区的老住户,他们年长的85岁,年轻的也有70多岁。该小区是1991年底某城镇开发公司的自建房产。陈大爷等人刚搬进新居时,可是对生活充满憧憬的。可没多久,麻烦事来了:小区污染严重,一到夏天蚊蝇成群,油烟更是肆意漫延。
2004年6月,正值夏日,南京一家报纸“争创文明城市,清除卫生死角”栏目中,曾对此处的脏乱之甚有过详细描述:“远远便能闻到一阵阵飘来的恶臭味,拐过一栋居民楼便看到,一条约3米宽、40多米长的人行通道被漫溢的粪便浸泡着……”
这一年中,在多方协调下,小区内安装建立了排烟管道,解决了油烟肆意漫延的污染场面,但1号和3号楼居民室内抽水马桶粪便漫溢的问题始终存在。为了防止粪便漫溢,居民家家户户常年都备有沙袋和石块。
现场夜访——
二楼马桶放不掉粪便水
昨晚7点多,记者来到民心园小区。该小区的准确位置是在广东路和多条马路的交界处。
住在3号楼二楼的贺嫦娥已经80多岁,贺奶奶当着记者的面舀了两瓢水,倒入抽水马桶,水很长时间都没下去。贺奶奶说,这比以前强多了,以前白天,只要楼上倒水,家里的下水道就冒水,像一个间歇性的喷泉,每天白天都要不停地往外舀出粪水。晚上要是没法起来清理的话,白天就漫到客厅,你看,地砖都被泡得变形了,至于气味,更不用说了。昨晚气温很低,但进入小区后,记者明显能闻到臭味。
法援出手——
判决拆除房屋权属外违建
该案被转至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沈玲律师来办理该案。
律师立即展开调查,很快找到顽症所在。原来,2000年5月,某开发公司将小区1、2、3号中一楼面积为206.03平米的商业用房,整体出售给张某,张某又于2003年将其卖给马某,并办理了产权证。马某将其中36.16平方米的房产和二个窨井贴上地砖封了起来。
撤销产权证,恢复原状是解决这个老大难问题的关键。2006年4月,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在公共设施上下发登记产权证属于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为由,要求撤销向马某核发的房产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16位老人的诉请。
老人们提出上诉。律师继续调查相关材料,终于,在南京市城建档案馆,查阅到了该小区最早的规划、设计、审批的多份原始图纸。图纸中表明,马某所属的部分产权面积,是当年规划、设计、审批的民心园小区的自行车场所,且在红线外。去年11月23日,二审法院做出判决,马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拆除房屋权属范围外15.43平米的违章建筑,恢复原状。
律师告诉记者,由于多种因素,马某没有按期履行判决,现在他们已申请强制执行。
通讯员 朱凤达 实习生 贾世麟
本报记者 于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