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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延迟送货电视机发现问题 商家拒绝退换
江苏消费网 (2010-04-1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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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问◆

  今年1月2日,天津市消费者董女士趁着商场节日期间打折促销,购买了一台某品牌液晶电视机,价格是6600元,比原价低了将近800元。由于新房3月才能入住,董女士当时没有要求商家立即送货,而是提出等搬进新房后,再电话通知其送货。

  3月27日,商场接到通知后将液晶电视机送到了董女士家中。打开电视机包装后,董女士发现,电视机的液晶屏上有一道明显的划痕。为此,董女士当天便要求商场退货或换货。但是,商场有关负责人表示不同意,因为董女士是1月份购买的电视机,已经超出了“三包”规定的商品售出后7天内退货和15天换货的期限。

  刚送到家的液晶电视机,怎么就过了“三包”规定的退换货期限呢?董女士想问,她该如何维权。

◆回 答◆

  北京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宏辉认为,《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要求,“三包”服务计算时间自售出之日算起,但是现在的市场情况已经同当初制定“三包”规定时的情况不一样了。以前消费者购买产品都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消费者当时就能看到和使用所购买的产品,能够及时发现问题。随着市场的发展,如今情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不少商品是消费者先购买,后送货,遇商品紧俏时,送货与购买时间往往要相隔几天。此时,“三包”时间的计算,应该以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日期为准。

  在上述纠纷中,董女士购买液晶电视机的日期是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但是,合同还有履行日期,如果没有在合同里面约定合同履行日期,就应该以实际履行日期为准,也就是商家给消费者送货的日期。董女士在送货的当天发现电视机有质量问题,并通知了商场,因此,仍在“三包”规定的包退、包换期限之内,商场应该按照“三包”规定为其退换货。刘宏辉同时提醒消费者,在收到货物后,一定要当场要求送货人员留下送货收据,以便能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何春雷)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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