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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逝者骨灰瓶被盗 家属起诉管理方
江苏消费网 (2010-04-1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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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重庆市双桥区一逝者的骨灰瓶被盗,逝者家属将巴灵公墓、双桥区殡仪服务站、双桥区民政局3家单位诉至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公墓方和殡仪服务站一次性赔偿逝者家属精神抚慰金2万元,以及直接经济损失7650元。

  据了解,2009年1月,老家在重庆市双桥区的谷先生不幸病逝于香港。谷家三兄妹按照当地风俗,花5800元购买了一个精致漂亮的汉白玉骨灰瓶,将父亲的骨灰装入其中从香港送回重庆老家。随后,他们花1.2万元在双桥区的巴灵公墓购买了一块墓地,于同年2月23日将父亲的骨灰安葬。一星期后,谷先生的陵墓被撬开,骨灰瓶不翼而飞,用绸缎包裹的骨灰被扔在了原地。警方调查认为,可能是有人偷走了这个在当地比较少见的汉白玉骨灰瓶。目前,该案件尚未侦破。随后,谷家三兄妹将巴灵公墓、双桥区殡仪服务站、双桥区民政局一并起诉到双桥区人民法院,索赔精神损失费5万元、骨灰瓶费用5800元等损失。

  庭审中,谷家三兄妹的代理律师、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莫华林认为,公墓管理单位疏于管理,造成老人骨灰洒落在地,给谷家造成精神损害。公墓方则称,骨灰瓶是小偷盗走的,公墓方没有侵权,按照《合同法》规定,只承担违约责任。

  双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墓方和殡仪服务站应承担管理不妥的民事赔偿责任,遂一审判令公墓方和殡仪服务站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7650元,另酌情赔偿精神抚慰金6000元。谷家三兄妹认为,6000元精神抚慰金不足以体现对公墓方的惩罚,遂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4月2日,重庆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逝者的骨灰是亲属进行精神寄托、感情安慰、具有巨大精神利益的特定物,骨灰瓶被盗,从传统的风俗习惯看,是对其亲属的一种无形的精神打击。谷家三兄妹请求一定的精神抚慰金,法院予以支持,但提出的金额过高,而一审法院判决的6000元偏低。二审法院酌情主张,由公墓方和殡仪服务站一次性赔偿谷家三兄妹精神抚慰金2万元,以及直接经济损失7650元。

  公墓方和殡仪服务站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目前,重庆市高院已受理该案。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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