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大连讯(记者张 恒)曾被中国消费者协会评为十大消费者最憋屈维权事件的“大连OK镜致残案”日前作出终审判决。由于对该判决不满,消费者表示将提起申诉。
2000年6月2日,正在读高三的吴湘在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的眼镜验配中心配制了一副治疗近视的OK镜。佩戴后,吴湘的眼睛出现了红肿和疼痛症状,后经多家医院检查诊断为角膜炎,且角膜出现斑翳,产生了视觉障碍。吴湘当年因此失去了上大学的资格。
2007年3月,经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吴湘左眼角膜斑翳与其佩戴OK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残疾程度属八级(残疾率30%)”。随后,吴湘的母亲李淑华作为儿子的委托代理人,将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以及该院的眼镜验配中心一同起诉到法院索赔。2007年11月15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眼镜验配中心赔偿吴湘双倍配镜费3960元、残疾赔偿金80100元以及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详见2008年1月21日本报A1版《被OK镜致残,消费者一审获赔15万元》一文)。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提起上诉。
2009年12月7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吴湘的大部分上诉请求被驳回,法院在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的赔偿金额上进行了变更,比一审判决增加近1万元。对于终审判决结果,李淑华表示仍难以接受,将提起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