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50问(50)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是关于特殊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的特别规定。规定这一条,主要是因为国家对这几类食品的安全管理都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条例,对其监管体制作出了特别的规定,而且从多年的管理经验看还是有一定成效的。如,国务院于2008年10月9日公布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从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到乳制品生产和销售等全过程的质量安全制度,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了惩处力度。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农业部门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管工作,卫生部负责转基因食品的管理。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针对酒类市场的假冒猖獗和秩序混乱问题,2006年确定了由商务部负责酒类流通的管理,确定了备案登记制度、酒类流通溯源制度和酒类流通监管机构。对于消费者每天接触的食盐,国务院于1990年颁布实施的《盐业管理条例》就对盐业的专营等制度进行了规范。
考虑到上述情况,《食品安全法》规定,上述食品原则上应当依照本法的各项规定进行管理,但是,如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已经制定或者将来制定的法律法规对这几类食品的安全管理,作出了与本法不一致的规定,或者作出了本法没有规定的其他一些规定的,应当遵守和执行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
除了特殊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还对特殊领域的食品管理工作作了特别规定,即:铁路运营中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由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制定,军队的食品安全管理由中央军委依照本法制定。
专家指出,这主要是考虑到铁路和军队的特殊性。铁路部门既涉及餐饮服务,也进行食品运输,食品经营特殊性强。如果改由卫生、质监、工商、农业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来进行食品安全监管,不但会产生监管责任重叠和监督主体责任不清的问题,还可能延误食品安全事故处理。而铁路主管部门在食品安全方面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和管理队伍,熟悉铁路运输组织,掌握食品安全的控制技术,因此本条作出上述规定。
不过,虽然铁路和军队在食品安全生产经营与管理上有其特殊性,但首先应符合本法的规定。一般食品应具备相应的卫生要求,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生产经营本法禁止的食品。(聂国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