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50问(44)——监管部门获知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后如何报告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有关专家表示,要做好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工作,首先要了解和掌握食品安全信息,其基本要求概括起来是“快、准、全”3个字。快,就是了解食品安全信息要及时;准,就是要准确掌握有关信息,以便采取得当措施,收到预期效果;全,就是掌握食品安全信息要全面详尽。
不难看出,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反馈和整理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要做到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及时、快速,必须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据此,《食品安全法》要求,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获知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时,应当实行报告制度。
根据程序的不同,报告方式主要可分以下两种,一是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获知信息,应当向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报告;二是情况必要时,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直接向卫生部报告。虽然两种报告方式不同,但最终都是向卫生部报告,这是因为重大食品安全统一信息均由卫生部发布,及时报告有利于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同时规定了食品安全信息的相互通报制度。由于我国对食品安全实施分段监管,食品安全信息由不同部门归口管理或者由不同单位负责,不仅在各部门之间,而且在部门内部,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单位分割和沟通障碍,缺乏统一协调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这不仅造成食品安全信息总量不足,信息资源的利用率较低,而且给食品安全的监管带来不便,降低了监管工作的效率。构建信息沟通平台,建立畅通的信息交流和通报体系,可以及时顺利地实现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不仅有利于食品安全信息的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而且有利于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情况,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因此,相互通报制度是各部门加强沟通的必要前提,也是加强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必然要求。
(聂国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