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50问(43)——为什么要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食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公众对食品安全信息格外关注。如果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就可能会出现公布的信息不科学、不准确,给消费者造成恐慌。例如,2005年10月,有媒体报道国内超市大量采用的PVC保鲜膜对人体有致癌作用,引起公众恐慌,其后,卫生部表态,按照国标生产的质量合格的PVC保鲜膜对人体无害,事件才归于平静。为准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必须对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行为进行规范,对信息公布的主体、内容、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根据规定,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的范围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等。
为了规范和指导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工作,《食品安全法》确立了信息公布的机制。第一,与公众日常生活以及食品生产经营关系密切,且影响范围大、力度强、涉及面广的信息,为保证食品安全信息的规范性和严肃性,由卫生部统一公布。第二,如果上述食品安全信息影响仅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第三,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例如批准、变更、吊销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行政许可的情况,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抽样检验的结果,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查处情况等,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实施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下列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即:(1)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2)责令停止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3)查处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情况;(4)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情况;(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的,应当联合公布。
为了防止虚假、延迟或错误信息的蔓延,给公众造成疑虑和恐慌,《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公布信息时还应当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如信息来源、依据等。
(聂国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