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50问(45)——违法运输食品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离不开食品运输这一环节。具体来说,食品生产、食品流通以及餐饮服务,都需要进行食品运输。一旦食品在此过程中受到污染,将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经营的卫生条件作了规定,其中第六款明确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运输。从事食品运输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上述规定,保证食品在运输等流通环节不受污染。如果违反本法规定,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予以以下处罚:
警告。给予警告处罚时,应同时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
拒不改正的,应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应当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以制止违法行为。根据规定,监管部门可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000-50000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条款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是指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分别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所发生的违法运输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即:违法运输食品的行为,发生在流通环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发生在其他环节的,由质监或者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处罚。
同时,如果违法运输食品的主体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由于其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餐饮服务许可证分别由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本着谁发证谁处罚的原则,分别由前述单位给予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对于违法运输食品的主体是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如专门从事运输的物流公司,其运输业务许可证由交通部门颁发的,如果违法运输了食品,则由作为原发证部门即交通部门给予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聂国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