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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39)什么是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江苏消费网 (2009-12-08)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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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50问(39)——什么是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和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是贯彻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健全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也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于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失信行为,防范和化解食品不安全因素,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引导企业诚信守法,促进食品行业的稳定和发展,保护群众消费权益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除了法律规定的内容外,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还可以包括行业协会的评价、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信息、认证机构的认证情况、消费者的投诉情况等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工商机关应依托金信工程,将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情况作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监督管理。具体说来,对于长期信用良好的,给予宣传、支持和表彰;对严重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假售假等严重失信的,可采用信用揭示、警示,撤销许可以及其他行政处罚方式进行惩戒;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专家表示,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是实施食品安全信用制度的基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基础上,还要建立相应的征信制度、评价制度、披露制度、服务制度和奖惩制度等,确保整个安全信用制度有序运转,发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规范、引导、督促功能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按照各自职权或者职责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同时,要注意统筹协调,加强沟通合作,实现信用资源共享,建立健全统一的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为公众营造食品安全信用环境。同时,要突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地位,强化其社会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积极发挥商会、协会等行业自治组织的作用,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监督以及消费者的监督作用,增强全社会的食品安全信用意识。 (聂国春)

编辑:孙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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