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消费网315和解平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消保媒体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制之窗 » 法律问答 >> 正文

法律问答

(38)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如何进行监督检查
江苏消费网 (2009-12-08)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阅读:
《食品安全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50问(38)——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如何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法律规定,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权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那么,监督检查如何进行呢?《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说得很明白,监督检查时应详细记录情况和处理结果,并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专家表示,这是依法行政对监督检查行为的程序作出的要求,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活动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同时,也有利于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促使其自觉地依法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工商机关开展食品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程序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机关应当开展食品市场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和配合工商机关的监督检查。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如实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后归档,并依法查处;对依法应当立案查处或者移送其他机关依法处理的,应当在监督检查记录中载明。监督检查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专家指出,监督检查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还应当记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人员姓名、单位、职务,以及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场所名称、检查事项等。监督检查记录一般以书面形式为主,必要时可辅以录音、录像等形式,注重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记录要求签字,其作用一是明确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双方的身份,二是对记录内容及监管人员的职责的确认,三是以便在发生争议时作为证据。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记录中注明情况。

    监督检查记录经双方签字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归档。记录和归档可以作为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重要资料,与许可证颁发、消费者举报投诉等其他信息相结合,进行汇总分析,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另一方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也可以将上述信息通过网络或者其他形式的信息通报制度,实现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记录的互相交流。

    此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还应当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向公众公开,为公众查阅提供服务。
(聂国春)

编辑:孙林美

分享到: 

【打印本页】【关闭页面】

发表评论

相关新闻

投诉公布